词条 | 苏州市行政权力电子综合监察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估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监督信息化管理体系,促使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苏州市行政权力电子综合监察系统的负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 考评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公开评估的全过程;综合考虑各部门办理业务数量不同、程序不同等因素,确保考评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工作成果进行量化,不能量化的采取定性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估采取扣分制,评估基本分设置为100分,以系统软件评分和人工评分相结合。 第五条 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政府公告公开的行政权力应纳入电子综合监察系统接受监察,未进入的每项扣2分。公开内容变更后未及时更改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由此造成行政过程中出现矛盾影响行政活动正常进行的扣3分; (二)经查核确认违规的办件,每确认1批次扣1分,同1批次中违规办件3件次(含)以上的扣2分,5件次(含)以上的扣3分,同一部门违规每增加1批次,对每个扣分档的违规办件扣分标准增扣1分; (三)在发现违规或收到网上监察人员发出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纠正,在整改期(7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扣减考评积分1分/每办件;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整改的,视情扣减考评积分2-3分/每办件; (五)整改期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上级电子综合监察系统的监察人员将进行交办,并实施督查,在督查期(3~5个工作日)内,仍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整改纠偏的,视情扣减考评积分3~5分/每办件; (六)群众投诉且被查实的部门,每次扣3-5分; (七)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被监察机关处以行政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视情况扣减10-20分;因实施行政行为构成过错被行政问责处理的(未构成行政处分),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每人次扣5~10分。 第六条 绩效评估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分系统牵头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效能监察室汇总。 第七条部门绩效评估结果列入市级机关部门作风效能建设综合评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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