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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出口代理
释义

基本信息

定义

出口代理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帮助无进出口权企业或个人,从事出口业务。所用核销单一般是代理公司的。 为了保证退税顺利,一般代理商与代理委托方签订销售合同,但是并不与其发生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代理出口商为出口委托商办理的项目有:收汇、报关、订舱、单证制作、核销、退税。

有些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也会委托一些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方面可能是怕麻烦。另外有些公司虽然有进出口权但是对出口不是很了解,公司内部单证人才缺乏。

寻找代理出口公司一定要找有实力的公司,应为这些公司本身实力强,不会因为你的那几十万美金而动其他心思。如果是一些小的公司,他们可能在巨额货款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同时有实力的公司,他们接触的出口量也是很大的,经验丰富。

代理的作用

(一)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了烦杂的人事管理事务,有利于人事管理业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用人单位只管选人用人,事务性的人事业务如档案管理、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口代理,就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对人事管理事务包缆过多、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的种种弊端,有利于“抓大放小”,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中去。市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优质服务,满足了企事业单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特别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解决了所聘用人员的档案托管、户口迁移、党团关系挂靠、职称申报等后顾之忧,提升了企业档次,有利于吸引人才,使企业兴旺发达、事通人和。

(二)解除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实行人事出口代理后,减除了个人办理档案及户口转移、职称申报等繁琐的人事业务手续,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劳动政策法规不熟悉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有利于人才轻松工作,发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同时,解除了人员流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个人寻找更好的工作平台,从而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畅通人才的流动渠道。

(三)人事出口代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人事出口代理制度的推行促进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为用人单位推行聘用制提供了配套服务,既为广大受聘者解除了后顾之忧,又提高了单位人事管理效率,保证了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使聘用双方构成了合理而紧密的新型人事关系。人事出口代理制度的推行,促进了社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劳动者、企业、政府机关架起了沟通桥梁,进一步提高了人事人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的代理协议

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代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甲方出口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出口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出口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出口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出口代理是指经工商局批准注册登记,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厂,贸易公司或其他承接国外订单的法人或个人提供包括收汇,报关,退税,核销等相关手续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出口代理的企业名称一般是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费用

财务帐目的平衡要求借贷相等:

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 = 出口代理付给工厂的货款

收入=支出+利润

对出口代理而言(假设增值税发票是17%的,且出口代理没有垫付海运费等费用):

收入 = 外币*牌价 + 退税

支出 = 工厂应得货款

利润 = 代理费用

把所有要素都代入"收入=支出+利润"后的等式,说明了在出口代理中的所有费用关系:(成立条件是上述的假设)

外币*牌价 + 退税 = 工厂应得货款(简称“货款”) + 代理费用

退税 = 增值税发票金额 / 1.17 * 退税率 = 工厂应得货款(简称“货款”) / 1.17 * 退税率

把上述第二条等式代入第一条等式得

外币*牌价 +货款 / 1.17 * 退税率 = 货款 + 代理费用

整理一下这个等式:

货款 * (1.17 – 退税率) / 1.17 = 外币 * 牌价 – 代理费用

得出结果:

货款 = (外币 * 牌价 – 代理费用)* 1.17 / (1.17 - 退税率)

出口代理的特征

1.出口代理简述

出口代理的流程

出口代理是由国内供应商准备好货源,与国外采购商谈判好有关供货条件,由我们办理出口手续。

具体如下:

1、代客户与国外采购商签订出口成交合同,制作形式发票;

2、代客户与国内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国内供应商提供增值税发票;

3、代追踪合同执行程度;

4、按合同规定代制定出口单证(发票、箱单);

5、代报出口商检、卫检;

6、配合办理产地证;

7、配合办理出口批文手续;

8、代办理出口报关;

9、代办出口运输;

10、代办理出口收汇、结汇、核销;

11、代办理出口退税。

从代理人方面说,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口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个体商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商人”的概念,对“商人”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应为经过工商登记,建有商业帐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及资金,从事一定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而且,在出口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营业场所在不同的国家。

2.出口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子是以代理人的信任为前提的,有的是有偿的,大多数是无偿的。在出口代理中,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通常处在不同国家,对人的信任逐渐转化为对资本的信任。被代理人(委托人)是基于对代理人资金、技术、设备、专业知识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权的。出口代理是实施商行为,一般是在国外实施的或者结果及于国外的与财产有关的经营行为,且均为有一偿,体现了营利性特征:(1)所为代理行为是营利性的经营行为,被代理人通过出口代理人的行为而获取利益;(2)出口代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其代理行为取得佣金。

3.出口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分别是因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和有关机关指定。而出口代理均为委托代理,其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出口代理也是如此。

4.出口代理进行活动问题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采取“显名主义”原则,即通常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才能从事代理活动。而按照间接代理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在外贸代理等领域中,出口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问题。无论是大陆法上的“区别论”,还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论”,都涉及到这个根本的问题。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人无论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汀立合同,也不论他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公开本人的存在,只要代理人的行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进行的,其后果最终都应及于本人,本人对此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代理制度在代理权限这一本质问题一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5.出口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出口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一类独立的商人,从事专门的营利活动,所以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某些特殊责任。而且随着出口代理人逐步涉足当事人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因为其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而承担超出代理人的责任。

6.出口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如上所述,出口代理中的主体、代理行为或者结果中至少有一项在国外,即具有涉外因素,这是出口代理的显著特征,也是它与国内的出口代理最根本的区别。

7.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由于出口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发生争议时,在法律适用上会因各国有关出口代理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运用各国的国际私法关于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对案件争一议的事实进行识别,找出应予遵循的神突规则,确定解决案件争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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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