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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苏州市保险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苏州市保险学会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进行保险理论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江苏省保险学会、苏州市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学会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和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指导管理。

1988年4月6 号经苏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批准,苏州保险学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彩香路1号)成立。

1993年3月苏州市保险学会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1999年根据国务院加强社团管理的规定进行新的社团登记,当年6月24日经苏州市民政局审查通过,领到了新的社团登记书。

学会成立后,先后汇编《苏州保险论文选》十二册,搜集了苏州保险同仁历年撰写和交流的论文5500余篇。并积极组织和参加保险论文评比活动。先后7次进行优秀论文评比活动共有132篇论文获奖。其中有多篇在省保险学会的专题论文评比中获奖。

苏州市保险学会每月编印“苏州保险信息”,至2008年底共编印了134期。主要栏目有:学会报道、同业信息、热点透视、信息导航、管理策略、文摘书录、业务交流、生活感悟等。“苏州、保险信息”用纸质期刊和邮件形式发送给各会员单位。

2006年学会组织《苏州保险志》编纂工作,全书收录苏州市保险业一百年的有关史料,8万余字,图片356张,预计09年4月可以出版。

苏州市保险学会2006年获得苏州市委宣传部“优秀学会”荣誉。

苏州保险学会每届4年,已经召开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目前,有会员单位22家。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 TheINSURACE INSTITUTE of suzhou,英文缩写IISZ。

第二条 苏州市保险学会是苏州保险业界及大专院校学者自愿组成,研究保险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江苏省保险学会、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和苏州市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组织和推动保险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社会主义保险理论和业务工作水平,为繁荣苏州保险事业,振兴苏州经济,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南监管组、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哲学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苏州市新区狮山路十六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每年向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研讨课题,组织撰写保险理论文章。

(二)组织优秀论文评比。

(三)组织苏州市保险信息交流。

(四)组织编写保险论文集。

(五)组织出访活动,与各地保险界同仁进行交流。

(六)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审查学会工作及财务开支情况。

(七)召开秘书长会议,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及督促日常工作的贯彻执行。

(八)组织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收缴。

(九)开展有关保险宣传咨询、法律、科技服务。

(十)研究保险工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抓好调查、信息收集,为开拓保险业务提供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保险科学研究,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必要申批程序,即可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本市所辖各市(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办事处)、保险中介机构和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经济组织均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是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助师(经济、会计、统计、工程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大专毕业,从事保险实际工作二年以上者;

3、中专毕业(包括高中毕业),从事保险实际工作三年以上者;

4、在现保险工作岗位上的业务骨干,或从事保险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5、在理论刊物上发表过学术文章者。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研究及其它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3、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4、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和任务,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推荐新会员。

5、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存在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特殊、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向会长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审批会长授权范围内的财务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需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下次理事会确认;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罢免及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动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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