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源费 |
释义 | 指市政基础设施中的,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供热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现在已经改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北京"四源"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1.非住宅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初步设计中未提出"四源"用量的,由设计单位补报。建设单位不能自行确定"四源"用量。按初步设计用量: (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日用水量每吨830元。 (2)煤气厂建设费每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 (3)供热厂建设费每小时供热量每4.18百万千焦35万元。 (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日排污水量每吨800元。 2.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 (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平方米9元。 (2)煤气厂建设费每平方米22元。 (3)供热厂建设费每平方米23元。 (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平方米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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