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市政基础设施中的,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供热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现在已经改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北京"四源"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1.非住宅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初步设计中未提出"四源"用量的,由设计单位补报。建设单位不能自行确定"四源"用量。按初步设计用量:
(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日用水量每吨830元。
(2)煤气厂建设费每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
(3)供热厂建设费每小时供热量每4.18百万千焦35万元。
(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日排污水量每吨800元。
2.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
(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平方米9元。
(2)煤气厂建设费每平方米22元。
(3)供热厂建设费每平方米23元。
(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平方米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