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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SICHUAN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SCEC)、四川省企业家协会(SICHU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EDA)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由四川省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经营者﹑全省行业﹑地区性企业团体单位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组成。

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该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SICHUAN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SCEC)、四川省企业家协会(SICHU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EDA)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合署简称为四川企联(省企联)

第二条 省企联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由四川省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经营者﹑全省行业﹑地区性企业团体单位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组成。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州、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中国企联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省企联作为中企联的省级地方组织,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四川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行使企业代表组织功能,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制(修)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与省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与省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指导与协调各市州、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联合全省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四川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全省行业性和地方性企业团体单位,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协商增补或者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秘书处是本会常设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全省行业性、地方性企业团体单位,是服务于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社团组织,分别具有独立的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上接收本会工作指导。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三)省内外,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收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

表大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

依法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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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5: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