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我省旅游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我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选择性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我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行政处罚权限内实施旅游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实施后,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对行政处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过罚适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以人本理念和公正的法律精神,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照《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处罚决定,确保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实现旅游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规的优先适用地方法规。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的, (二)积极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提供的旅游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给游客的旅游活动带来严重影响的; (四)违法行为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造成损失较大的; (五)违法行为危害较多数人利益,造成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的; (六)阻挠、抗拒管理,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复杂,不易认定适用情形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履行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首先由案件查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在《行政处罚呈批报告》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再由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最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实行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案件查办机构和法制机构提出处罚意见后,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呈批报告》列明处罚幅度依据的情节。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并附上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20万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案件情况说明书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情况实行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不依照本办法及《实施标准》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参照《四川省旅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第六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情况的规定追究有关办案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本办法及《实施标准》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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