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与发展本协会由四川省内从事饭店与餐饮娱乐经营和与饭店与餐饮业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人才、管理、技术的提高和信息交流,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为促进四川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文明和繁荣服务,为推动四川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产业化进程服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具体业务范围(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 反映会员愿望,保护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饭店与餐饮娱乐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有关饭店与餐饮娱乐业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与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 参与有关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八) 组织指导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开拓市场,扩大服务消费领域; (九) 组织饭店和餐饮业的专业培训、技艺交流,技能竞赛,开展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和认定,推行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推进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 (十) 组织饭店与餐饮娱乐及相关行业的展示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十一) 编辑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的书刊资料,编辑出版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开办相关经济实体; (十二)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协会直属机构四川和盛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和盛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大盛广告有限公司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川-169所) 中国饭店协会四川工作站 中国菜创新研究院四川分院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Hospitality Industrial Association,简称“川饭餐娱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四川省内从事饭店与餐饮娱乐经营和与饭店与餐饮业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人才、管理、技术的提高和信息交流,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为促进四川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文明和繁荣服务,为推动四川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产业化进程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总商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成都市金丝街22号社会科学大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 反映会员愿望,保护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饭店与餐饮娱乐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有关饭店与餐饮娱乐业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与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 参与有关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 (五)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七)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发挥协会组合优势,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 组织指导饭店与餐饮娱乐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开拓市场,扩大服务消费领域; (九) 组织饭店和餐饮业的专业培训、技艺交流,技能竞赛,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和认定,推行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推进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 (十) 组织饭店与餐饮娱乐及相关行业的展示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十一)编辑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的书刊资料,编辑出版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开办相关经济实体;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各地从事饭店与餐饮娱乐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饭店与餐饮娱乐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院校、研究机构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 饭店与餐饮娱乐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等,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饭店与餐饮娱乐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发会员标志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标志牌。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七) 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各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秘书处、会员处、财务处、经济处、对外交流处、人力资源处、信息化处等主要职能机构;并设立专家委员会及各专业性的职业人俱乐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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