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私人收藏文物管理 |
释义 | 概念指国家对私人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行指导和监督。 私人收藏的文物,所有者有权进行支配和处理,但它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属于国家保护的文化遗产。私人收藏文物分散于全国各地各阶层的收藏者手中。每人收藏的文物,在品种、数量和价值上各不相同,随着收藏者个人或家庭生活方式等的改变,文物所有者和文物所在地也不断发生变更。 管理范围国家对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①文物的来源依照法律的规定限于:合法财产继承的,从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经营文物销售的单位购买的,亲友赠送的。公民个人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打捞沉没在领海和内水下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及从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和整体组合的古建筑、石窟寺中通过分解和割裂的方法将壁画、造像、构件、供器和祭器等作为私人藏品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为了保护公民私人收藏文物的合法权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收藏者向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②文物的使用和保管。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作为研究的材料或对象,进行探讨,著书出版。收藏者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或出借文物供临时展览,也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自行举办展览或建立博物馆。保管的目的,是保护文物的安全,以保存和延续文物的使用价值。所有者应根据文物不同的质地、价值的大小,结合自己的条件进行妥善保管。文物部门给予适当的指导,介绍文物保管的知识,在有条件的地方承办鉴定和保管知识、维护知识的咨询服务。对于向文化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的珍贵文物,发生丢失、被盗时,国家负责协助追查。 ③文物的转移和出售。私人收藏文物的转移和出售,是所有权的改变。私人所有文物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可馈赠亲友或捐献给国家。接受捐献的部门,根据文物的价值和数量,给予捐献者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收藏者出售自己的文物,须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不得向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严禁倒卖牟利和将文物赠送、出售给外国人。《文物保护法》第30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 由此可知,对私人收藏的文物决不能私自出售,如要出售的话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私人收藏的文物不卖给文物贩子的做法是对的。可以卖给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博物馆和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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