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顺德市花卉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顺德市花卉协会成立于1986年3月,是我市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质的群众组织。 协会的主要宗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正确指导下,为花卉业提供服务;切实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行业调查、人才培训、展览展销、信息交流、经验推广;建立和协调发展花卉业对内对外关系,促进我市花卉业发展。 主要业务1、发展会员和组织会员及花卉行业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促进会员间 友谊和合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本行业管理、防止恶性竟争。 3、新品种的引进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 4、编辑岀版《顺德花卉》,先后已岀版三期。 5、积极与国内外各地的花协和客商进行联络与合作。 6、主办、承办或协办在我市举办的花卉产品展览、展销和招商合作洽谈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花卉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我区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也是为花卉行业与相关企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行业调查、人才培训、展览展销、信息交流、经验推广等活动,提高业内人员素质和花卉产业化水平,促进花卉产业发展;建立和协调发展花卉业对内对外关系。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区农业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顺德区顺峰山工业区农业大厦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 1.宣传贯切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文明。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帮助、引导。] 2.发展会员和组织会员及花卉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举办一些经验交流会、茶话会和联谊会等,让会员和企业之间能更加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 3.协调、沟通花卉企业(农户)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解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本行业管理,规范市场,帮助各生产、营销单位和个人增强自律意识,防止恶性竞争。 4.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库群,包括花卉企业数据库、花卉品种数据库、生产技术数据库、人才数据库、资材产品数据库等。要求会员和各企业积极提供数据,使数据库能不断充实、完善,为先进技术和产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创造有利条件。 5.新品种的引进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主动争取与产学研联合,积极开展和探索花卉行业基础性、公共性技术的公关,开发和引进花卉新品种,并进行花卉科研成果的中介。向各企业和农户推广国内外花卉新品种和先进生产技术,提高产业的整体科技水平。 6.编辑出版会刊和推动花卉电子商务的发展。搭建产业信息平台,编辑出版会刊《顺德花卉快讯》及花卉专业网站。为顺德花卉业提供国内外花卉业的热点信息(包括政策法规、业内行情、供求信息、人才信息、营销经验、生产技术等)。又可为本行业提供一个公共宣传平台。 7.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建办市园艺职业技能鉴定所。借以培养技能人才,加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提高行业从业者的素质,使职业技能的鉴定和使用发展成为行业的规范,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推动花卉业持续发展。 8.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提高产业综合水平,便利花卉贸易,实现定单农业的电子商务,促进本土花卉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关键举措。因此,本会必须主动协同有关部门、联合产学研共同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这项重要工作。 9.积极与国内、外各地的花协和客商进行联络与合作。组织我区的花卉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相关大型展览会,组织出外考察活动。 10.主动、承办或协办在我区举办的花卉产业产品展和招商合作洽谈会。鼓励有条件的会员、企业积极参加这些展览会、洽商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组成以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在我区从事花卉生产、加工和销售以及与花卉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农户和个人(包括在我区从事花卉产业的来自港、澳、台地区及世界各国的单位和个人等),均可自愿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而单位会员须由本单位的负责人之一作为联络人并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以及行使表决权。 2.可参加本会内所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4.优先获取本会的最新科技资料和信息,同时可在本会刊物和网站发表文章及发布信息。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会员不但要对国家法令、法规模范地执行,还要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缴纳会费。并对协会经费给予力所能及的赞助。 3.积极支持本会举办的各类展览、展销、洽商会及学术活动。 4.积极为本会刊物撰稿、以及提供信息、数据等,大力支持为办好会刊、网站、数据库而贡献力量。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职责是: 1.选举和罢免理事。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4. 决定其他一切重大事宜。 5.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会是在召开会员大会时,由会员提名候选人后,用无记名投票产生。然后,将名单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生效。 2.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任期三年,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能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根据决议制定工作和财务计划。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活动。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7.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能: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名誉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8.秘书长职能: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各办事机构工作人选交会长决定;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必须由我区从事花卉产业及相关工作,在本协会内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顺德人担任。任期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届。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⑴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⑵捐赠、赞助; ⑶政府资助; 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所得收入、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15天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才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方可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11月15日所定的章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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