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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释义

在货运物流实用手册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1、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2、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3、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5、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二、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1、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2、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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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6: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