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层经营体制 |
释义 | 所谓双层经营体制,是指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形成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按照这一经营形式,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联产承包、生产经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层次的同时,还对一些不适合农户承包经营或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和经济活动,诸如某些大型农机具的管理使用,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活动,植保、防疫、制种、配种以及各种产前、产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某些工副业生产等,由集体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从而建立起一个统一经营层次。由于这种经营体制具有两个不同的经营层次,所以称之为双层经营体制。 在我国广大农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散经营,适应了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状况,有利于克服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以及吃“大锅饭”的弊端,有利于扩大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分散经营难以实现机械化耕作,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低,而集体经营能够完成一家一户难以承担的生产活动。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责任制,可以恰当地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使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集中到一点就是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单一经营转变为家庭和集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已经确立起来。 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正是这种经营形式的确立,使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得以释放,促成了农村经济恢复性超高速增长,进而形成了发展商品生产的大潮。目前,家庭经营既保持了它固有的优点,同时,又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与社会化服务组织日渐结合,开始出现专业化的萌芽,正摆脱落后技术、陈旧观念的束缚,展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家庭经营在农村经济向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大背景下,已经超越土地承包经营,超越原来的集体经济,超越行政界限。农民为了克服分散经营的局限,有效地抵御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风险,要求加强社会化服务。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超越地域性集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性,综合性服务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开始在农村涌现出来。这些新型服务组织,有流通领域的各国营公司、供销社和新组建的各专业公司与农户的联合,有国家设在农村的技术推广单位和农垦企业与农户的联合(“场、站带户”),有农村能人兴办的上联市场、下联农户的中间组织,有以农村专业户为主体的各种专业协会和专业公司 等等。这些组织与农户之间,大都以书面契约或口头协议规定相互的权、责、利关系,体现了户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特点。这些组织的出现,对于拓宽农村经济的开发领域,促进农工商衔接,提高商品生产的组织程度,显示了巨大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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