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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首诊服务
释义

一.概念

首诊服务一般指社区首诊服务。

二.具体意义

1.社区首诊服务

首诊服务一般指社区首诊服务,所谓社区首诊服务,就是社区居民首先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办转诊手续。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转变就医观念,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避免基金浪费,减轻个人负担。

2.双向转诊

双向转诊是指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不能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提出转诊建议,办理转诊。转诊时,应征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向病人解释转诊原因,介绍转诊医院和接诊医生的情况,取得病人的合作。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并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

3.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

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参保人就近选择一家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医疗定点单位,并从中选择一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作为家庭医生联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签约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为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预防保健,实施慢性病干预,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出诊、巡诊、双向转诊及老年医疗护理等社区卫生服务。

三.首诊负责制

1.首诊负责制

1、对所有急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首次接诊的医生即首诊医师,首诊医师对病员应认真组织就地抢救,不得推诿,刁难病人。

2、对患多种疾病的急诊病人,首次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疾病进行分诊,首诊医师认为不属本科病员时,应建立病历,做好有关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后再请有关科室会诊。

3、边缘或跨科疾病,同时会诊医师未做处理时,应由首诊医师处理,不得推诿病人,收住院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急诊科主任,出面解决。

4、转诊他科时,首诊医师要待他科医师接诊,确认后属该科疾病,方能离去。

2.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一、首诊医师负责制系指门、急诊初诊患者就诊时首位接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主诉、病情和要求对其口腔颌面部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检查,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和计划。

二、医师接诊初诊患者必须详细询问病情,并按照江苏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包括记录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体检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依据上述情况作出初步诊断,提出治疗建议,征得患者同意后实施治疗。

三、对疑难危重病例或非本专业的口腔其他病例,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会诊,有关会诊意见应及时记录于病历并认真执行。会诊意见应适时告知患者以便于完成必要的检查与治疗。

四、对合并有其它系统情况而需要抢救时应分清主次,进行会诊和转诊,转诊病人时按转诊规定处理。

五、对转入它科的病人,在没有明确接诊医师时,首诊医师对病人负有全责。门急诊病人收住入院时,在病房医师因特殊情况,没有上级医师接诊时仍负责病人的医嘱和处理。

六、夜间急诊病人如为需抢救或住院病人时,首诊医师也应进行全面检查并书写好病历后请有关医师会诊或急诊收住入院。值班医师对会诊病人负全责。

七、各医疗科室每日应安排高年资医师承担科内业务指导及保证首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链接:社区卫生服务诊疗疾病项目规定:

一、非高热的无明显神经系统体征的疾病。

二、非昏迷性疾病。

三、非急性出血性疾病。

四、非传染病。

五、急性病患者的院前抢救。

六、轻度软组织外伤和骨折初步处理。

七、适宜运用中医传统方法(针灸、推拿、按摩、拔罐等)及中药治疗的疾病。

八、临终关怀的患者。

九、经上级医院确诊,适宜在社区治疗的疾病。

十、对老年人的主要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患等)专案管理的定期家庭访视、康复用药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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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