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释义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和遵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我市环保专项行动,根据遵义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行动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动目标: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二、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省和遵义市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 赤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传中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国良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洪英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邓光荣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 鑫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章贵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艳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戴礼惠 市建设局副局长 胡云剑 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刘 涛 市经贸局副局长 张 军 市水利局副局长 罗绍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艳龄 市城管局副局长 蒋学权 市乡企局副局长 李其毅 市司法局副局长 谢树声 市安监局局长 晏 鹏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万小伟 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罗 湘 外宣中心主任 姚静波 市电力公司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邓光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环保局综合科科长张涌和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洪涛负责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历年来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群众重复投诉,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污染。一是要加大城区噪声污染治理力度,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二是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清理整顿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巩固环保准入门槛。凡是在清理整顿中发现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招商引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彻底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市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重点排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原因,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行为。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及限期拆除;同时,制定饮用水污染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加大监控和现场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重点区域、流域、重点污染源的整治。赤水河、习水河、大同河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年内解决集镇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启动生活污水治理排放设施的建设。加强对“三沿”(沿河、沿公路、沿景区)环境的各类监察。 (七)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力度,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新五小”企业,坚决关停违法企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有关设备要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 四、时间安排 今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6月下旬一直持续到11月底,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认真落实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层层作好思想动员,组织准备、方案制定等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各司其职、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上旬—8月底) 对市域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于7月10日前完成检查和挂牌督办名单的上报工作。 (三)全面整治阶段(8底—9月底) 本阶段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查处、曝光。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的上报工作。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督查,对群众反应强烈,问题久拖不决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责任人。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中旬—10月底) 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并规范建档,完成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的总结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将2004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由有关部门制定污染治理计划,落实污染治理任务,并将污染治理情况向群众反馈。 (二)对2001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并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或复建;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历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与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落实专项行动经费,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综合整治和企业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要做好同专项行动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办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和死灰复燃的小纸厂,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把环保前置审批。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挥职能、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 国土局负责清理并关停省道和景区道路沿线的小砖厂。 水利局要采取措施,加大项目支持力度,认真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好饮用水安全和“三河”(赤水河、习水河、大同河)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安全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市区夜市的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做好乡集镇生活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处置、废弃物倾倒的规划指导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实施地条钢等淘汰落后产品的关停取缔。 供电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采取措施,停止供电。 乡企局负责监督实施“新五小”取缔。 文体广电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行业进行清理,发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并负责组织好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开通和公布环保投诉电话,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效应,配合政府部门对污染严重、行为恶劣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曝光,在全市营造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相关单位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可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单位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结案情况以及各地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五)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相关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制定计划,拿出措施,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 2、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政协委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 3、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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