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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释义

《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赤水市实际而制定,本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促进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执行市委的决定和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围绕“生态立市、旅游兴市、竹业强市”战略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在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效能建设,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全局的工作和重大事件要集体研究,遇有特殊情况,市长可行使最后决断权。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长、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副市长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分管副市长需要向市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市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副市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在市长、副市长的领导下,领导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动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反馈和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碰头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1、组成人员: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省、遵义市驻赤工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召开。

2、主要任务:讨论修订《政府工作报告》、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3、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1、组成人员: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邀请市政协联系领导参加,市人民政府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局局长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部门主持或分管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2、主要任务:(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赤水市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2)讨论决定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3)讨论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5)讨论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6)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7)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8)讨论拟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9)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10)讨论通过人事任免;(11)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12)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

3、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副市长提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和汇总,经市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前印发,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按照预先确定的议题议事,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

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由市长或副市长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召开。必要时可由市长或副市长委托调研员、副调研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五)市长碰头会议

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前期工作情况,安排近期工作。

市长碰头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受委托主持的,由委托人签发。

第十四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几项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其请示件会前应由主任或对口副主任审查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向会议提出汇报的问题,请求决定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必须有充分的调查和准备,涉及部门会前应当协商一致。意见不一致又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要如实反映各方情况。

(二)参加市人民政府会议人员的发言应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事实准确。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提高会议效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事前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肃会风会纪,违反会议纪律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检查内容。

第四章 部门承诺制度

第十五条 承诺内容: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办理程序以及监督措施;《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本部门的年度工作任务;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按照承诺内容要求,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出部门工作服务承诺。

(二)承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承诺内容和任务分解表,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承诺落实到位。

(三)各承诺部门要按要求定时向市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的书面工作小结(总结)。

(四)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召开公开承诺兑现大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参加评议,承诺部门要在会上逐项说明公开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接受与会人员质询,评议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资金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预算内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财政预算初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所安排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按计划、按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追加预算(含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经费,申请单位将追加预算的报告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转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项工作追加经费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签批;追加经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批;2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预算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由相应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总预备费,20万元以下由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1、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城市维护费、城市教育附加等及其他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后执行;资金使用方案尚未完善而又急需使用资金的,比照“追加预算的审批程序”执行。

2、本级财政安排(含融资)的工程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项目和已经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的其他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转发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将资金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2、已经明确由市直部门使用的其他资金,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执行。

3、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天保工程、长治工程、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国债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向市委请示或报告,并严格执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工作的重大决定、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应半年和年终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大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应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等重要活动应报市长批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事项外,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程序呈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工作交叉的公文,需经涉及分管的副市长审批。重要问题,分管副市长应送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责任单位草拟,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法律依据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印发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可由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清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报告(通报)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第八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效能建设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应及时公布。信息公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整合后进驻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受理,公开办事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切实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九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效果。

(二)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省市领导批示需要督查、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五)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以及对全局工作有影响、需要督查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六)行政执法的督查工作。

(七)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及时办理和反馈督办事项

(一)对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发出督办通知书,提出具体要求并由办理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办理后须及时反馈。

(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在收到督查反馈结果后,编报书面文件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督促问题的解决。

第十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赤外出参加公务活动3天以上或请事假、病假、公休假2天以上的,要提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执行,5天以上的需经市长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条 对不按要求擅自离赤或离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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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