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主要有下列内容:综合法律知识以全国“五五”普法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律和依法行政等。专业法律法规,主要是涉及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由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全市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拟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习计划。 第五条 坚持中心组学法制度。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度组织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次,各单位中心组学法要做好专门的记录,领导干部要有专门的学法笔记。市司法局每年年底对各单位中心组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各单位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坚持培训制度。各单位每年组织领导干部进行2期以上法律知识培训,每期培训在8小时以上,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第七条 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每年至少主持讲授一次法制讲座。全市每年举办1—2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第八条 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法用法方面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会。 第九条 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 坚持学法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市司法局牵头,市监察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人劳社保局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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