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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世界中华品牌研究会中国大学生分会
释义

分会简介

世界中华品牌研究会中国大学生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世界中华品牌研究会中国大学生分会(China Education Club Association,简称CEC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全国各地在校或刚毕业的优秀大学生团队、学生会、社联、社团和各大高校专家学者、企业代表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成立于2011年,总部设在湖南长沙。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促进大学生品牌文化的发展,弘扬我国品牌文化精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文化发展理论;团结广大研究会成员,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宝贵的平台。引导和促进企业在高校内树立正确、良好的企业品牌文化,评审和奖励对大学市场及大学生发挥重大作用的优秀企业;提高大学毕业生员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培养和储备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向有关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市场学会和世界中华品牌研究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省、直辖市高校优秀团队开展营销、创业类比赛。提高各参赛人员的营销和创业素养。

(二)成立世界中华品牌研究会大学生分会市场小组,组织各类型企业在高校内开展各类比赛、提升企业在高校内企业品牌形象。

(三)通过大赛和活动形式培养更多在校人才,便于合作企业选拔、培养。

(四)为会员单位进行高校市场的品牌文化的研究、探讨、宣传,促进会员单位的品牌文化在大学生市场的全面铺开,奠定基础后,向全社会辐射。

(六)开展品牌文化理论研究,加强与国外高校学生团队从事和研究品牌文化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国内企业品牌文化的发展。

(七)针对市场的需求,策划组织各类高校文艺演出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与文化底蕴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世界中华品牌研究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高校校方合法批准的社团、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商务活动实体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全国各省、直辖市从事大学生品牌文化行业团体、各类院校社团和企事业单位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大学生品牌文化发展研究工作,具有思想、有素质、年轻、敢于拼搏、和较高的校园号召力的个人和高校社团、团队及各院校教研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高校内的业务和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参加本会活动并努力作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取得本团体编印的有关图书、资料、刊物、研究成果、市场信息或其他服务的权利;

(三)有优先取得帮助,研究探讨大学生品牌研究会重大理论课题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各种会议;

(五)有权监督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通过本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团体给予保护或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向本会提供其团体的组织状况和各种信息、资料、工作计划、总结等;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省市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省市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名;总干事一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处理本会重大事务;

(六)审批会员;

(七)解释章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起草处理文件,搞好本会团体会员上下、左右、内外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我省品牌文化研究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联系,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转,做好研究会组织建设、文化建设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全国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省市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活动;

(三)企业活动;

(四)课题研究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本协会所属的企事业机构收益及举办培训咨询服务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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