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食品监管失职罪 |
释义 | 食品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概念它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后增加的规定。 特征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食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2、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定罪、量刑在《刑法》中有关食品监管失职罪的规定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也有相关的类似的内容。 认定一、食品监管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做出错误决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二、食品监管失职罪与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 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食品监管失职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食品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食品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2、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食品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食品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客观形势表现不同 食品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食品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4、侵犯的客体不同 食品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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