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石门县民政局 |
释义 | 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相关办法和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负责新社会组织的党建管理工作。 (三)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承办公务员、人民警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伤残评定的审核呈报和伤残(亡)抚恤工作;承办褒扬革命烈士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涉军稳定工作;负责全县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负责革命纪念地、物、人的收录、整理、维护、开发工作。 (四)负责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负责县救灾减灾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和管理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协调、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 (六)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协调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证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评议工作。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审核呈报工作;承办与相邻县边界的勘界和相邻县、县内各乡镇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初审和报批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办法,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社会募捐活动;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县救助管理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协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登记、管理、等级评定与评价工作;指导全县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县本级福彩公益金的预算、决算、管理和给付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县老龄工作相关办法,编制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县直破产企业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的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工作;负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生活困难的精简下放国家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审定、发放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优抚对象、救助救济、新社会组织登记等民生档案的收集、整理、查阅、保管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机构办公室 人事教育法制股 计划财务股 低收入家庭认定办公室 民间组织管理股 优抚安置股 救灾救济股 基层政权建设与区划股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社会事务股 社会救助局 老龄办 老区办 行政股 婚姻登记处 民政综合执法大队 县殡葬事业管理所 县社会福利院 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县救助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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