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失业保障附加险条款 |
释义 | 失业保障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失业持续至少三十天以上,且失业前持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本公司将根据下列情况,向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银行信用卡帐户划入相应的赔偿金额: (一)每三十天的失业期间,可以获得人民币500元的赔偿金额; (二)如果剩余的失业期间为:一至十五日,可以获得人民币250元的赔偿金额;十六至二十九日,可以获得人民币500元的赔偿金额。 第二条 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第三条 赔款计算(一)失业开始的时间是,根据被保险人失业前的每月平均收入,从被保险人领取的最后一个月收入(含工资、遣散费、赔偿金和违约金等被保险人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领取的任何现金利益)所折合的受雇期间结束时起计算。 (二)在被保险人与原同一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或为某项特定工作而设的合同获续期后,如被保险人的该合同提前终止,本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赔偿额,直至(以先发生的情况为计算标准): 1.续期合同终止之日; 2.本公司已经根据本保险单支付给被保险人六倍每月赔偿额; 3.被保险人年届六十岁。 第四条 保险免责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失业,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规定; (二)被保险人失业前的劳动合同期限未超过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 (三)被保险人为自雇人员; (四)被保险人为其亲属所经营的公司、企业工作; (五)被保险人为建筑工人、餐厅或快餐店工人、货柜车司机;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经或者应当知悉自己将会失业; (七)被保险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八)被保险人辞职、退休。 第五条 免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失业,本公司亦不承担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 (一)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等合同解除、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试用期失业。 第六条 赔偿处理如果被保险人申请本附加险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 (一)尽快与本公司联系并索取索赔表格,并准确填写索赔表格; (二)提供被保险人前用人单位填写表格的相关部分,并向本公司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七条 保险合同终止在下列情况下(以较早者为准),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从其可赚取收入的受雇工作中退休; (二)被保险人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或退休福利。 第八条 不能重复报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获得受伤保障保险及失业保障附加险的赔偿金额。 第九条 条款声明本保险条款为《》(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 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十条 条款释义【受雇】 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含一年),被保险人持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且每周至少工作十八小时的任何有薪酬的工作。 【自雇】 独自经营业务、在合伙企业中担任合伙人、在被保险人拥有财务权益的公司工作、独自或与他人共同控制一家公司、或为一家公司工作且与拥有(无论是独自或与他人共同控制)该公司控制权的人员有亲属或债权债务关系等形式的关联。 【财务权益】 持有一家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或股权的5%或以上。 【失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人员的主体资格的被保险人,非因其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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