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省议会 |
释义 | 简介省议会: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预备立宪,于各省筹设咨议局。民国初正式成立省议会,为一省的咨询和立法机关,有权制定省内法律、法令,及选举都督、省长等。 详情"省议会"为全省"立法机关"。具有下列职权:决议有关人民权力义务的省单行法规及省预算和审议省决算的审核报告;议决省财产的处理,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以及"省政府"提议的事项;并接受人民请愿等。"省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省民选举产生。"省议员"为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连任。在机构上,"省议会"有"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议长"除在开会期间担任主席外,还对外代表"议会",会内一般行政也由"议长"指挥外,还对外代表"议会",会内一般行政也由"议长"指挥监督。"省议会"中负责处理行政事务者,除"议长"、"副议长"外,还有秘书处各职员。秘书处设秘书长,接受"议长"命令,掌握秘书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省议会"开会时,"省政府省长"有向"省议会"提出施政报告之责;"省议员"有向"省长"及其各厅、处、局、会首长质询之权。"省议会"开会时,"省政府省长"、秘书长、各厅、处、局、会首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得列席。"省议会"议决案函送"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对"省议会"决议案应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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