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医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沈阳市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为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协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沈阳市卫生局的领导,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沈阳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MDA。 第二条 沈阳市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为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沈阳市卫生局的领导,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3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沈阳市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机构以及医学协会、学会等机构和团体依法自愿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四)沈阳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荣誉会员 为我市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民主协商,推选名誉会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医师维权基金; (三)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政府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六)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中国医师协会统一会徽。 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局审查同意,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局和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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