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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沈阳市农村经济信息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沈阳市农村经济信息协会(简称沈阳农信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Rural Economics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REIA)是由全市各级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经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在沈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于1999年12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同时沈阳农信协会也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沈阳农信协会是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与市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本着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以“沟通、交流、合作、共享”作为协会不变的服务理念,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全市的农村经济信息工作,促进信息事业发展和信息市场开发,并引导广大会员参加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积极拓展农产品市场,为沈阳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沈阳农信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和农村信息行业的发展规划,推动我市农村经济信息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对经济信息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和开拓经济信息转化为生产力的途径,促进农村信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三)组织和协调全市各县区农村信息市场的开发,加强农村经济信息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信息的有效利用率。

(四)积极支持和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信息的组织建设,有效地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工作。

(五)积极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信息发布会、交流会、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活动。

(六)举办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信息技术培训班,普及科技知识,提高专业队伍素质。为农村经纪人和农村中介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资格培训和资质认证。

(七)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农业信息咨询服务,逐步实现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八)根据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承担组织调研任务。

(九)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农业信息组织、农协和团体的联系,促进国内及国际间的信息合作和交流。

(十)开展各种调查研究,编辑各类农业科普书籍、资料和刊物等。

协会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会员94个,个人会员720多人。协会已经组建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拥有农业技术和农村经济类专家110多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沈阳市农村经济信息协会Shenyang rural economics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市各级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按照平等、互助、互利的原则,共同从事农村经济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综合利用,以推进信息服务的社会化功能。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开发农村经济信息资源,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全市的农村经济信息工作,促进信息事业发展和信息市场开发,为我市的改革、开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信息服务,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四条 本协会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沈阳市民政局;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农村经济计划管理信息网沈阳工作站。办公地址是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六号。

第五条 沈阳农村经济信息网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本协会的专家咨询机构,其专家是本协会的当然个人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和农村信息行业的发展规划,推动我市农村经济信息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对经济信息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和开拓经济信息转化为生产力的途径,促进农村信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三)组织和协调全市各县区农村信息市场的开发,加强农村经济信息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信息的有效利用率。

(四)积极支持和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信息的组织建设,有效地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工作。

(五)积极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信息发布会、交流会、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活动。

(六)举办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信息技术培训班,普及科技知识,提高专业队伍素质。为农村经纪人和农村中介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资格培训和资质认证。

(七)面对社会提供各类农业信息咨询服务,逐步实现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八)根据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承担组织调研任务。

(九)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农业信息组织、农协和团体的联系,促进国内及国际间的信息合作和交流。

(十)开展各种调查研究,编辑各类农业科普书籍、资料和刊物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我市各类经济管理部门,各区、县(市)、乡(镇)、村、农场、农贸市场、农户、企业等各级组织、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义务;(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本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享受本协会的优惠待遇;

(三)优先享受农信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和工作指导;

(四)优先获取农信协会的刊物、资料,以及所需的经济信息;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义务,服从本协会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信息资料,交流工作经验;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决定终止事宜;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需要可以请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在理事中提名,会长聘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11月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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