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老字号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沈阳市老字号协会是沈阳市老字号企业以及支持与关心老字号的各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于2008年12月4日,是沈阳市众多行业协会中唯一的一个跨行业协会。协会共有会员47家,包括个人会员6人,会员企业41家,涵盖批发、零售、餐饮、医药、酿造、食品加工、居民服务等多个行业。协会共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11家,享有“中华老字号”美誉的5家,他们是萃华金店、甘露饺子、老边饺子、马家烧麦、宝发园名菜馆。从经营模式上看家族血亲企业占15%、股份制企业占55%、国有企业占30%。 本会接受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和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秉承“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团结老字号,真诚为老字号服务,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开发老字号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挖掘老字号的品牌价值,恢复有价值的老字号品牌,开展老字号企业的培训工作,加强老字号的宣传推广工作,推动老字号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做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沈阳市老字号协会(英文:shen yang shi time-hououred brand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沈阳市老字号企业的联合组织,经沈阳市民政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本章程所称老字号是指企业经市级政府以上批准认定的老字号企业。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老字号企业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开发老字号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挖掘老字号的品牌价值,恢复有价值的老字号品牌,开展老字号企业的培训工作,加强老字号的宣传推广工作,推动老字号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是:保护老字号企业的重要载体,秉承保护资源、提升品牌、继承传统、弘扬文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为老字号企业服务。协会是包括沈阳市的老字号工业、老字号商业以及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协会。 本会的工作目的是:老字号生存和发展的灵魂是“诚信”,诚信对人,诚信对己,诚信对民族,诚信对国家。诚信,如果在商界缺失,产品劣质,伤痕累累,周围的人闻之骇人,身受体验的人痛不欲绝;一个公司若失去诚信,它将会失去市场。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氛围和经济秩序是我们协会的最终目的。 第五条 本会是经沈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沈阳市“老字号”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老字号进行与外界的沟通、协调,整合社会资源为老字号服务,维护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 (二)挖掘老字号品牌文化价值,推动老字号品牌建设; (三)倡导自律,引导老字号企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四)开办相关网站,收集整理老字号发展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刊物,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五)开展咨询、培训,为老字号企业培养人才,促进老字号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六)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扶持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七)组织老字号企业开展整体营销活动及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广、宣传; (八)引导老字号企业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开拓经营,改善管理,加快发展; (九)联系国内外老字号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组织和帮助会员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沈阳市“老字号”企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二)各县(市、区)企业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它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国、全省、全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六)本会会员才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严重违法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沈阳市老字号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理事推选办法,推选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及秘书长一人,担任协会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长期在企业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在经济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或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权限: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沈阳市老字号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的资产,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沈阳市老字号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机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沈阳市老字号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除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沈阳市老字号协会章程经二O O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沈阳市老字号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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