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通知 |
释义 |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各中小学校的学籍管理,推进学籍电子化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区县(市)教育局负责本区县(市)内小学、初中学籍的管理工作;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事宜;负责对本区县(市)内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保证手续完备。 2.2006年秋季起,全市统一实行小学、初中学籍电子化管理。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对于义务教育的实施、有效监控、防止学生辍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逐步实现我市基础教育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步骤。 3.全市中小学校统一使用“沈阳教育管理系统”进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市电教馆负责该系统的技术支持,有关该系统的安装、使用等问题可登录小太阳网教育管理系统专栏查阅,其他技术问题可咨询沈阳市电教馆研发部。各区县(市)电教馆负责本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和中初(基)教科的“沈阳教育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工作,要求于6月20日前对所有学校的“沈阳教育管理系统”安装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学校学籍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为中、初(基)教科配备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保证该机可登录沈阳教育网;要安排专人管理学籍,管理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电脑,胜任学籍电子化工作,并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学籍情况,于6月20前将学籍管理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4.各区县(市)教育局和直属学校要在7月10日前,将除毕业年级外其他年级的学籍上传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9月底前,将起始年级学籍上传。以后每学年新生入学后,区县(市)教育局和直属学校负责将本区县(市)和学校的学生基本情况进行注册登记,并于9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5.从2006年9月起,五城区起始年级小学班额严格控制在3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其他区县(市)小学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 6.农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和小学布局调整,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效益为重点,做好小学的招生工作。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认真执行小升初入学交接制度,各乡镇的小学要建立小学毕业生名册,将名册和学生向当地初中整体移交,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帮助初中做好新生的巩固工作,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7.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因此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提高对中小学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硬件配备、人员安排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专人管理,专机使用,切实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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