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市钢铁贸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沈阳市钢铁贸易协会,是沈阳市经济委员会指导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沈阳及周边地区部分钢铁贸易行业企业为会员自愿组成。2005年12月28日正式注册成立,2006年3月31日召开成立大会,是辽宁省内首家依法成立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逐渐规范钢铁贸易市场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钢铁贸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沈阳市钢铁贸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沈阳及周边地区钢铁贸易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地方性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逐渐规范钢铁贸易市场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钢铁贸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1206室。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反映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争取利用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 (五)受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讨论。 (六)组织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七)代表沈阳地区钢铁贸易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内外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解决行业内跨地区合作问题,以求联合起来发挥行业优势。 (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宗旨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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