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人民法院 |
释义 | 内设机构(办公室 政治部 研究室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民事审判第五庭 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 司法警察支队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机关党委 老干部处 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属下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深院简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此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相应增加,到2003年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下辖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工作职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要工作职责是: 审判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 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涉外审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港澳,是开展涉外审判最早的法院之一,为人民法院审判涉外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深圳特区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特区建设息息相关。在深圳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市两级法院历届领导班子和广大干警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建设为首要任务,解放思想、克服困难、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公正司法,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有了大变化、大进步、大发展,为深圳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今后人民法院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内设机构内设机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等审判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立案庭负责市中级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各区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及企业法人破产等案件;审理相关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 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本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各类赔偿申诉。 审判监督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立案庭受理的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违法事实的确认事宜。 执行局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下设管理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 综合处 负责执行工作的综合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和司法统计;办理全市法院与外地法院相互委托执行的有关手续;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执行一处 负责对本院受理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证与控制;执行本院其他审判庭作出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负责协助外地法院对执行财产的调查与控制。 执行二处 负责执行本院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协助外地法院对执行财产的变现和处分。 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院长履历邓基联,男,汉族,1955年9月生,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197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现任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1974.07——1975.09,广东省三水县白土大队民兵营长、团支部书记; 1975.09——1977.09,广东省政法学校司法中专班学习; 1977.09——1989.0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其间:1985.06—1986.01借调省委整党办公室工作,1985.09—1988.11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在职大专学习); 1989.02——1991.0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处级;其间:1989.02—1991.01挂任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1.02——1992.0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1992.05——1993.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1993.04——1994.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 1994.01——1999.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其间:1998.09—1999.01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9.04——1999.1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1999.12——2000.0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2000.04——200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00.06——2001.0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1.03——201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1.09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10.06——,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0年6月2日当选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副主席。 属下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6号罗湖区司法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中心城德政路8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本院地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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