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南山区境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
释义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山区建设国家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锋城区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境外及国内发明专利,促进企事业单位大力实施专利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学研究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二)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且授权时间不超过1年。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三)申请单位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第四条 同一单位有多个国内及境外发明专利申请项目的,应当集中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并提出申报,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条 获得国内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件补贴不超过3000元;获得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多个发明专利授权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本资助计划属审核类,实行总额控制、单位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八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年度分批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具体受理起止日期以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通过办事大厅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境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并将以下各项材料分别生成一个完整的word格式文件上传: (一)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申报日近三个月内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二)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二页(有多个的发明专利的按表格顺序提交); (三)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各种官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等; (四)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高校及科研机构不提交此项)。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项目通过网上初审并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经过纸质材料核实后,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已有列入南山区科技资金资助计划,且已到验收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受理资金申报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计划,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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