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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宝安区女企业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深圳市宝安区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2005年7月17日,现有团体及个人会员70多人。协会是宝安区各行业中女性经营者和管理者自愿联合组成的,经宝安区民政局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会员包括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三资、民营和个体企业中的女厂长、女经理,以及在经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女企业管理者和经济科技领域女领导干部。

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各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女企业家服务。运用“引导、示范、促进”的方法,研究和推广国内外现代的企业管理经验,推广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女企业家协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BAOAN DISTRICT WOMAN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缩写 SBDW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区民政局登记的全区性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是由全区各条战线包括国有、集体大、中小型企业、三资、民营和个体企业中的女行长、女厂长、女经理为主,以及在经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女企业管理者和女经济科技领导干部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各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女企业家服务。运用“引导、示范、促进”的方法,研究和推广国内外现代的企业管理经验,推广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为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区妇联的业务指导,接受区民政局的社团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室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31区裕安二路水口花园东五巷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动员女企业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贯彻党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二) 推动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知识。

(三) 加强与港澳地区及市内、省内、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四) 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五) 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互助并呼吁社会有关方面为会员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解除会员的后顾之忧。

(六) 加强协会的整体网络功能。总结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提高女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扩大女企业家协会影响,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七) 逐渐建立全区女企业家人才库,培养、选拔、企业优秀妇女人才,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党委、政府及参政、议政机构。

(八)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宝安区各条战线的国有、集体、三资、民营和

个体企业中的女厂长、女经理或女企业管理者,以及女经济科技领导者,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经协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交协会办公室;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通过后的入会申请表,由协会办公室存档一份,寄返原单位存档一份;

(四)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是: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是: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为本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与帮助。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能参加企业管理工作、退休,其会员资格和所任协会领导职务自行卸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本会所决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缴的会费;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每年5000元;

2、副会长每年3000元;

3、理事每年20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

(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由会员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长扩大会议(相当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经区妇联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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