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饶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上饶的决定》(饶发[2007]9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饶府发[2007]16号)的规定,设立上饶市专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无偿资助的方式,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具体实施。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及实施;对专利专项资金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专利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办理专利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专利战略的政策研究补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补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及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专利试点示范、专利人才培养。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二章 资助申请 第六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具体要求。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授予专利权; (2)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人住址或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专利实施费用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专利技术的单位必须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 (2)实施的专利技术必须为有效专利; (3)实施的专利技术必须无专利权争议; (4)实施的专利技术应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具体程序。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上饶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文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及年费的收据。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5)法人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市居民需出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本市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专利实施费用资助要求实施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上饶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3)专利有效证明复印件; (4)可行性报告; (5)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6)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第八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权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第九条: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权之后,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在取得专利权之后,每件一次性资助800元。 以上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在2007年 1 月 1 日以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 对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政策的专利实施项目,经审查后,给予相应资助。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都采取择优支持的原则;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审核,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的;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指标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已获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 1 月 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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