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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于2009年12月18日,召开了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现共有团体会员95个,其中PCB企业17个,材料企业30个,设备生产、销售企业35个,其他企业13个。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单位有20个,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6人,理事12人和秘书长1人。 协会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不定期举办各种信息、技术交流活动,依政府授权下,进行资质认证和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

协会章程

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章程

(2009年12月1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 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 SHANGHAI ELECTRONICS PACKAGING AND CIRCUITS ASSOCIATION

(缩写:SEPCA)

第二条 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上海地区从事印制电路行业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学的单位及相关的(如专用设备、原辅材料、组装及相关环境保护等)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的工作主要通过民主协商、协调,为本行业的利益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为社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印制电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闵行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 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 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七) 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政会。

(八) 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推介咨询、对外交流、资质认证(依政府授权)、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备案。

(三) 审核通过单位即发给会员牌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派的其他领导人员)是该单位在协会的会员代表,其日常活动可指派一名联络员,经常保持同协会的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则不能享受免费提供的报、刊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

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领导理事会工作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

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本会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09年12月1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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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