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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生态志愿者中心
释义

简介

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志愿者中心隶属于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是由本市热衷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市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构建上海市生态和谐社会,促进上海市生态文明,主要从事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的咨询、宣传、实践、体验、调查等工作,旨在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推进上海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协调发展。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生态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中心)隶属于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是由本市热衷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市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志愿者中心通过组织和指导志愿者活动,致力于提高上海市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努力打造一批专业的志愿者队伍,为构建上海市生态和谐社会,促进上海市生态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志愿者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 志愿者中心接受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指导和管理,由志愿者进行监督。

第五条 志愿者中心的地址在上海市制造局路130号18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志愿者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为发展上海生物多样性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志愿者的生态保护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志愿者健康成长。

(四) 为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前期培训服务,教授野生动植物保护专业知识。

(五) 规划、组织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六) 加强与协会、社会各界、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七)评选、表彰、宣传、推荐优秀志愿者。

第三章 生态志愿者

第七条 志愿者中心实行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第八条 凡认同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拥护志愿者中心章程,有着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强烈意愿下,自愿向志愿者中心提出申请,经志愿者中心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生态志愿者。

第七条 申请成为生态志愿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志愿者中心章程;

(二) 有成为生态志愿者的意愿;

(三)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并愿意为野生动植物保护作出贡献

(四)提交志愿者申请书;

(五)经志愿者中心审核通过,双方签署协议;

(六)由志愿者中心分发会员证。

第八条 志愿者须享有的权利:

(一) 拥有志愿者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志愿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志愿者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志愿者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五)要求维护其在志愿者中心权益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须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志愿者中心的章程,执行志愿者中心的决议;

(二) 履行服务承诺,一般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三) 完成志愿者中心交办的工作,注意礼貌礼仪,仪态端正;

(四) 维护志愿者中心的合法权益,向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志愿者管理

(一)志愿者中心负责对志愿者资料的备案,保障志愿者的个人隐私权;

(二)志愿者中心向志愿者发放《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志愿者服务手册》,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

(三)志愿者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可延期;

(四)志愿者中心常年接受志愿者报名,根据需要,择优录取。

(五)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对连续为志愿者中心服务五年以上,具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荣誉志愿者”资格。

第十一条 志愿者退会应书面通知志愿者中心,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志愿者如果1年不参加志愿者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志愿者中心有权撤销其志愿者资格,被撤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中心生态志愿者:

(一)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志愿者中心形象者;

(三)不能遵守《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志愿者简章》和《上海市野生动植物生态志愿者手册使用须知》者。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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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