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本协会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登记为独立法人的社团组织。会长亢培琳为法人代表。 20年来我协会会员已覆盖长三角地区,拥有国营、集体、民营、个体等一大批相当规模经济实力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合资的印刷企业和国际著名印刷器材营销商。21世纪是印刷数码化趋势时代,纷呈展示的数字化、个性化、高速化印刷质体,正是我数字印刷行业的特色与优势。 本协会业务范围:数字印刷标准化及工价指导、行业规范、行业服务、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本协会下设数码印刷等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并有技术咨询服务部、业务技术培训部、会展商务交流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xpress Printing Association。(缩写SHEP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本会是以数码印刷、网络印刷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相关设备材料的供销商、相关印刷机械、耗材经营服务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数字印刷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商委、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是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 参与有关部门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有关专项情况调查,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四) 依据协会长陈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 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本协会吸收会员的对象主要是以数码印刷、网络印刷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相关设备材料的供销商、相关印刷机械、耗材经营服务企业。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数字印刷业(包括全民、集体、民营、私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内)以及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会长、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有知情权、技术培训、公信证明等权益;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项的职权。因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提前下一次理事、会员代表大会认可,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本协会秘书处在会长指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秘书处人员、专职人员及兼职工作人员报酬根据协会收支情况由会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计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及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2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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