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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停车服务业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停车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Park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PSTA),成立于2001年9月12日。本协会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道路停车场协管单位;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研究、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城市动态和静态交通智能化管理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单位组成。

本协会是本市停车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545家,其中机动车停车场(库)经营管理单位498家,停车设备生产制造单位37家,非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5家,科研院所1家,其他相关单位4家。

本协会的工作特色:本协会拥有众多的停车场(库)会员单位,广泛分布于本市各区(县)以及铁路、航空、港口、地铁等主要公共交通枢纽地区。停车设备生产制造会员单位涵盖各种经济性质,规模较大、生产和研发能力较强、技术力量雄厚、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在行业内有领先地位和较强的竞争力。

协会的专家委员会可以参加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停车场(库)智能化管理设备等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和技术咨询工作;可以进行停车场(库)建设方案审核、工程验收工作;对停车设施、设备建设进行评定评审;根据上海市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7-2006)的规定,可以对大型停车场(库)建设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估。

本协会被政府劳动部门认定和受政府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停车场(库)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职业资格和上岗培训工作。本协会参与政府部门立项的停车行业发展课题研究、规范标准的修改制定,向政府部门提出停车产业建设发展建议。

本协会定期出版《上海停车信息》,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行业服务等各类信息。定期举办国际停车设备及停车场(库)管理设备技术展览会。

协会章程

上海市停车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经2011年5月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停车服务业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PARK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PS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由本市从事停车场(库)管理服务、停车设备研究、生产、安装维修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职能,服务会员、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维护本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在停车行业建设、管理、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升会员市场竞争力,提升停车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本市静态交通现代化建设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为上海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浙江南路50号6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开展停车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决策论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服务等级评定评审等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和参与制订有关技术标准;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上岗培训工作,提高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建立行业质量信誉体系,开展质量信誉考核评定活动,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整体利益;

七、开展经验和技术交流活动,学习、考察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经营理念;

八、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为会员编发有关刊物,传递有关信息;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转移,完成委托和购买的服务;

十、为会员提供管理、技术、安全、质量和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培训、行业评估、技术交流、产品推介、咨询服务、会展招商、信息发布、承办政府委托事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诚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会员的利益;

三、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与本行业相关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证明;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其他有关牌证。会员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 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终止等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现未在国家机关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五、无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本条款一、二、三项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领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决定秘书处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聘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的任务是向理事会提供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本会工作。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及有关部门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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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