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于1985年12月7日成立,1991年9月24日通过上海市民政局注册审查,并于1999年6月10日通过清理整顿,重新予以登记,是合法的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证件号为“沪民社证字第0433号,代码: 50177116-1号,现任协会会长诸葛培智为法人代表。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上也受中国水泥协会的指导。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涉及水泥生产、散装水泥中转、掺合料(矿粉、粉煤灰)、综合性单位(水泥检测、研究、设计、情报、供应、使用、设备制造)等水泥类领域,会员单位分布六省一市。协会现有各种不同所有制会员单位173家,其中国有控股企业58家(占33.5%)、三资企业10家(占5.8%)、民营企业97家(占56.1%)、其它成分企业8家(占4.6%)。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EMENT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C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以上海地区为主从事水泥生产、经营、科研、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维护水泥行业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及同业间协调。研究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水泥行业环保、节能的进程,向水泥深加工,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水泥等领域拓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水泥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按规定开展水泥质量诚信评比活动; (四)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五)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七) 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九)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 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价格协调、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外省市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的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协会与有关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保险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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