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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原财贸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由本市商业、粮食、水产、石油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人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主管单位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以促进企业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宗旨,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本会的工作任务:

1、研讨、传播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交流现代企业管理经验;

2、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络,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工会的“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

3、推动商业企业员工队伍的建设,培训商业企业管理人才;

4、提供商业(商办工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商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5、围绕商业企业的热点、准点问题,开展研讨,提出建议;

6、开展评选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和优秀质量成果等活动;

7、积极参与对商业经济改革 研究,努力完成有市场需要的任务;

8、组织和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9、编辑出版《商业企业》及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商业改革等书籍刊物;

10、密切区(县)商业企协联络,加强业务合作与配合。

2005年12月15日,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事会,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大会通过聘请胡延照、徐建国、任连友先生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大会通过选举陈海刚先生为本会理事长,吕勇明先生为常务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由本会会长提名,大会通过聘请第四届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人员:秘书长胡文君;常务副秘书长陈文富,副秘书长荣锡祺、陈志榜。

本会的法定住所在上海市天津路521号606室(200001)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商业、粮食、供销、水产、石油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人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以促进企业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宗旨,从而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企业、企业家守法和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

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法定住所地是上海市北京东路356号815室;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研讨、传播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交流现代企业管理实践经验,促进企业“向管理要效益”,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工会的“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反映企业的意见,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三)推动商业企业员工队伍的建设,培训商业企业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商业经营者队伍的成长。

(四)提供商业(商办工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商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五)围绕商业企业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决策,提供参考材料,为企业加强经营(生产)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开展评选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和优秀质量成果等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推广优秀事绩。

(七)积极参与对商业经济改革的研究,努力完成有关部门或市场需要的各项任务。

(八)组织和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业务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有关协会的友好往来。

(九)编辑出版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商业改革等书籍刊物。

(十)密切区(县)商业企协联系,加强工作上的合作与配合。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商业策划、规划设计、品牌管理、质量标准、评选优秀、干部培训、编印刊物等。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本会活动自主、自立、自强,遵循科学发展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本市商业、粮食、供销、水产、石油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人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法人单位;

(三)承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常务副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另订管理办法,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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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