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市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领导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本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市政府决算; 7、监督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9、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4、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本市的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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