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开发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静安区人才开发协会是地区性的人才开发社会团体,是由静安区域内中央部属、市属、区属机关企业单位及新经济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者所组成。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沟通人才信息、活跃人才市场、更新人才观念、优化人才配置、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和跨区域的人才交流网络、推进整体性的人才资源开发、开展人才理论研究、宣传人事工作政策,为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协会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探索人才交流和智力流动的理论与实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为经济建设服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地区性的人才开发社会团体,是由静安区域内中央部属、市属、区属机关企业单位及新经济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者所组成。 第二条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沟通人才信息、活跃人才市场、更新人才观念、优化人才配置、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和跨区域的人才交流网络、推进整体性的人才资源开发、开展人才理论研究、宣传人事工作政策,为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第三条 协会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探索人才交流和智力流动的理论与实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传递人才余缺信息,牵线搭桥,建立和发展人才交流网络,沟通人才引进、输出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潜力,为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改革服务。 2、传播人才政策,搞活人才管理,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对人才的开发、交流、培训、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3、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组织人事干部间的交往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团体和个人,提出申请后,报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会员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审查、监督和参与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3、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5、有介绍他人加入本协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尽力掌握人才与智力市场动态,积极向协会提供人才与智力流动信息,工作情况和研究资料;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能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审查理事会工作;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重要事项; 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是: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审批吸纳会员和解除会员资格;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每3-6个月召开一次,组织协调各项活动的开展。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理事改选,采取部分更选的方法。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会秘书处设在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内。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政府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为保证协会活动正常开展,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600元,由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费专款专用,每年收支情况,需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协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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