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章程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Shanghai Transportation Electronics Association,缩写STEA)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上海轨道交通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单位发起组建,于2008年7月2日成立,现有会员单位100多家,涵盖汽车、汽车电子、航空电子、船舶电子、轨道交通电子等领域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以及国际知名公司或中国总部,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引领作用。 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理事会由24位理事组成,本届会长单位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担任,会长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蒋志伟先生,秘书长为屠传奇先生。 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是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成员单位。 协会行业范围:包含从事汽车、航空、船舶、轨道等交通装置及其电子信息产品研发、制造、应用、服务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 协会宗旨:成为政府与交通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联系的桥梁,为提升上海及长三角区域先进制造业的创新能力,打造和培育自主品牌,扩大国内外区域合作,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交通电子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作贡献。 协会主要业务:行业调研、信息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发布、合作交流、科研成果推介、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培训、咨询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以及政府委托承担的事项。 协会以为本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整合产业资讯、搭建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引导行业规范化管理。协会有独立的网站、出版简报及会刊。 协会章程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Transportation Electronics Association。缩写STE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交通电子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组织和集聚社会力量,为包括汽车、航空、船舶、轨道等交通电子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发展,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之间的桥梁,为提升上海先进制造业的创新能力,打造和培育上海企业自主品牌,扩大国内外区域合作,增强上海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交通电子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汽车、航空、船舶、轨道等交通电子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上海交通电子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上海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推动上海先进制造业的发展; (二)收集、分析国内外交通电子行业信息,进行产业发展环境、政策、技术、应用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会员提供行业发展的动态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规划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服务; (三)代表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和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供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五)恪守诚信原则,制定并监督本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对违反本行业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研讨技术趋势、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树立上海交通电子行业良好的品牌形象; (七)促进交通电子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合作,推进交通电子企业与汽车、航空、船舶、轨道等交通工具、装备制造企业的合作,协助行业内重大科研课题的公关,推动行业相关标准、行业研发体系、本土产业配套体系的建设; (八)推动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保障企业自主创新的产权利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交通电子企业产品认定、产品测评、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评估咨询等职能; (十)组织行业内各种层次的技术培训、考察和国内外区域合作交流。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会展招商、合作交流、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业务培训、中介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以及政府委托承担的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为本会工作提供服务支持; (七)推介新会员;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在本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经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颁发荣誉证书等表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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