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在上海市妇联的领导下、在市各职能部门的关心下,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于二OO九年三月正式成立。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接受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是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业务活动,维护家庭服务业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由第一批70余家会员单位组成,并在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选举产生:会长陈锡珠;副会长周珏珉、刘冬晗;秘书长孙士珍和15家理事会成员。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协会按照《章程》建立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建立信息平台、促进行业诚信管理;建立运行机制、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开展合作交流,推进家庭服务业理论研讨;创建学习型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会力争在新的发展机遇中做出贡献,发挥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协会义务(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家庭服务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代表协会成员向政府部门反映家庭服务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参与建立并负责管理家庭服务诚信管理平台; (四)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针对行业特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政府对有关家庭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五)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引导规范家庭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六)组织评定示范性家庭服务业机构,组织开展星级评定,推进树立家庭服务业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内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科研院校和有关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联系,推广先进的家庭服务业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九)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的专门人才。 业务范围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调查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推介咨询、信息交流、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等。 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二)本会开展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四)本会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开展活动,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会员管理会员条件吸收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 (二)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愿意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申请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下载后填写完整并加盖红章),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红章); (二)请把提交资料送到东方路8号13D室良丰大厦,送前请打58400889联系,联系人:王老师。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会员权利(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协会章程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HOUSEHOLD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SHSA。 第二条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业务活动,维护家庭服务业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接受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家庭服务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代表协会成员向政府部门反映家庭服务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参与建立并负责管理家庭服务诚信管理平台; (四)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针对行业特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政府对有关家庭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五)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引导规范家庭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六)组织评定示范性家庭服务业机构,组织开展星级评定,推进树立家庭服务业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内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科研院校和有关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联系,推广先进的家庭服务业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九)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的专门人才。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调查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推介咨询、信息交流、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等。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二)本会开展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四)本会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开展活动,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 (二)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愿意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报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若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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