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工程师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上海市工程师学会成立于2004年10月27日,是由上海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专业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一个全市性团体。 本学会的宗旨是:传播工程科学知识,推广工程科学技术,为会员提供工程界最新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化指导等多元化的服务,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升本会的国际声誉,维护会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促进工程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为推进工程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会员标准、入会资格与入会程序,会员资格确认; (二)举办各类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出版书籍、刊物,组织工程科技普及与推广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地位和声望; (四)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订工程师专业标准等; (五)开展工程界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以及专业资格的互认,协助会员了解工程界的最新发展; (六)发挥会员作用,提供重大工程决策和技术咨询服务; (七)开展继续教育等工作,参与高教工程教育课程评估和规划,促进工程教育水平提高。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工程师学会 ,英文名称为THE SHANGHAI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缩写为SHIE。 第二条 上海市工程师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由上海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专业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传播工程科学知识,推广工程科学技术,为会员提供工程界最新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指导等多元化的服务,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升本会的国际声誉,维护会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促进工程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为推进工程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制订会员标准、资格及入会程序,会员资格确认; (二)举办各类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出版书籍、刊物,组织工程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地位及声望; (四)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订工程师专业标准等; (五)开展工程界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以及专业资格的互认,协助会员了解工程界的最新发展; (六)发挥会员作用,提供重大工程决策和技术咨询服务;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高校工程教育课程评估和规划,促进工程教育水平提高。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书刊、咨询服务、培训教育、职业自律和会员资格审核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分类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预备会员。正式会员分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正式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3、参加本会组织的研讨、交流、访问等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工程最新发展信息以及技术咨询; 4、获得或使用本会的图书、刊物、资料等;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退会的权利。 (二)预备会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2、参加本会组织的研讨、交流、访问等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工程最新发展信息以及技术咨询; 3、获得或使用本会的图书、刊物、资料等;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3、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监督,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 (一)普通会员资格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2、完成大学本科以上工程教育课程;或完成大学专科工程教育课程并符合相应的补充条件; 3、掌握一定的工程理论和技术方法,有一定的工程专业实践经验; 4、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 5、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高级会员资格 1、拥护本会章程; 2、取得本会普通会员资格5年以上,完成继续教育课程;或有加入本会意愿,已经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以及有海外长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并取得成就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3、熟练掌握本专业工程理论和技术方法,有丰富的工程专业实践经验,在工程研究和技术应用方面有创新创造; 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 5、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特邀会员资格: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对工程技术学科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或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士。 (四)预备会员资格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完成大学本科以上工程教育课程,尚未达到正式会员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完成大学专科工程教育课程,尚未达到正式会员资格,符合本会补充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审定程序 (一)普通会员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审查材料; 2、本会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3、资格审查; 4、专业能力考核、评审; 5、理事会审核批准; 6、颁发会员证。 (二)高级会员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审查材料; 2、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推荐; 3、资格审查; 4、专业能力考核、评审; 5、理事会批准; 6、颁发会员证。 (三)特邀会员 1、两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推荐; 2、理事会审核批准; 3、颁发会员证。 (四)预备会员 1、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2、资格审核; 3、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4、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 本会实行会员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条件由理事会另行制订,注册工作由秘书处承担,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完成继续教育并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会员,在注册期满前两个月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继续注册申请,由秘书处审核并实施再次注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规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方式由正式会员选举(推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和名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中止本会活动等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五) 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应体现老、中、青梯形结构和专业、系统的合理分布,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中青年会员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本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下述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1、 年龄超过70周岁的高级会员和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其他会员; 2、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或已调往外省市以及出国在外,较长时间内不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置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可设立若干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资格评审、教育培训、道德维护、对外交流、决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工程专业特点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和专业资格评审等活动,细化本专业会员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规定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的开支; (三)本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查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4年10月2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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