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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纺织机械器材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纺织机械器材行业协会(Shanghai textile Machinery & Accessories Association)是一九九四年八月成立的,以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和上海纺织控股集团下属的纺机厂为主体,也吸收了江苏、浙江、安徽企业参加。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已有会员八十九家,其中上海地区的会员66家,江苏地区的14家,浙江地区的2家,安徽地区的7家。是跨省市、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分,自愿参加组建的社会团体。

协会理事会聘请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黄关从为名誉会长。

会员单位的总资产在50亿元左右,年销售总额为30亿元。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会员单位具有产品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服务的综合能力。

协会所属会员主要产品有:棉纺成套设备;化纤成套设备;印染及后整理设备;机织设备;针织机械设备;毛纺织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纺织器材、专件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纺织机械器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Shanghai Textile Machinery & Accessori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TM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是以上海地区

的纺织机械器材企事业单位为主,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分,自愿参加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协调会员关系,沟通

会员和政府之间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促进本市纺织机械器材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

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纺机器材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 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纺机器材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 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

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 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

活动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七 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

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咨询、行业服务、行业培训、行业管理。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恪守诚信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逐步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可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牌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 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 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当届选举的理事、副会长或会长是会员单位的代表,若因故调离原领导岗位,其在理事会

的职务原则上由接替该会员单位领导工作的同志继任。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

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

社会保障制度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

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7 年12 月18日经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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