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
释义 |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提高本市抗御地震灾害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功能,贯彻“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行动、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2.3.2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震减灾办)设在市地震局。 2.3.3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鉴于地震灾害具有其特殊性、严重性,本市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震情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根据震情(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分别实施二级启动和一级启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恢复为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入常态管理。 2.3.3.1二级启动(有感地震时) 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二级启动时,指挥部通常设在市地震局,特殊情况时根据震情处置需要确定设立地点。 2.3.3.2一级启动(破坏性地震时) 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一级启动时,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3.3.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专业组 根据需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设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灾害救助、人口疏散、物资保障、交通保障、新闻宣传、综合协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处置。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抗震救灾的发展态势和实际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4专家机构 市防震减灾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系,负责提供有关防震减灾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预报 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对本市及其邻近地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和常规分析处理与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 3.2.1在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市地震局进行震情跟踪,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和发布短期地震预报的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3.2.2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专家进行震情跟踪研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各区县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3.3预警信息支持系统 3.3.1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海啸监测系统并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行联网,为地震预警提供信息支持系统。 3.3.2建立市生命线工程紧急处置系统。依托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根据应对地震灾害和保障城市基础运行的需求,建立地震紧急处置系统,避免发生地震次生灾害。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3.4.1预报级别 依据地震灾害特点及其紧迫程度,对本市及其邻近地区可能发生的地震分为3级预报:“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划定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3.4.2信息发布 依据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严格管理地震预报。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市政府对外发布。 3.5临震应急 3.5.1临震预报发布权限 市地震局作出临震预测,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中国地震局报告。 临震预报由市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 3.5.2临震应急期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公告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十天。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实施Ⅰ级响应。行政区内烈度Ⅶ度以上(含Ⅶ度),有300人以上人员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占全年生产总值1%以上)。 (2)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实施Ⅱ级响应。行政区内烈度Ⅵ度,地震死亡人数3人以上,较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破坏,造成一定规模的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地震灾害,实施Ⅲ级响应。行政区烈度Ⅴ度以上,有人员死亡并有大量人员受伤,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损坏,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地震灾害级,实施Ⅳ响应。行政区烈度Ⅴ度以下,震感明显,无直接人员伤亡。 4.1.2地震应急等级标准 应急等级 进入条件 有感地震应急 (一般应急) IV级 1、本市周边地区140公里外发生大于等于Ms5.0地震,本市有震感; 2、距本市周边地区和海域30-140公里发生大于等于Ms4.0地震; 3、本市行政区内发生大于等于Ms2.5地震; 4、本市行政区内遭受到较大的有感地震(烈度Ⅳ以上)。 破坏性地震应急 (紧急应急) I级、II、III级 1、本市中心区域发生Ms4.0以上地震,烈度VI度以上; 2、周边地区发生大于Ms5.0地震,市内烈度VI度以上,发生一定的灾害损失; 3、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物、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4.1.3有感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本市及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并明显有感,达到一般应急等级(Ⅳ级),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建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二级启动。4.1.4破坏性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本市及其邻近地区发生中强以上地震,并有人员伤亡和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达到紧急应急等级(Ⅰ级、Ⅱ级、Ⅲ级),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建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级启动,必要时建议中国地震局请示国务院启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4.1.5临震应急启动条件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启动临震应急程序。 4.2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发生破坏性或有感地震时,市地震局信息技术系统启动,并提供震情信息技术支持。 4.3应急处置程序 地震应急处置程序分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和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4.3.1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按规定程序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市地震紧急救援队、部队和武警抢险救灾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调配和指挥。 4.3.2震后20分钟内,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各分预案和各区县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预案要求和程序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4.3.3区县政府及街道、乡镇应急指挥遵循应急工作属地化原则,按照本区域相关预案或规程,实施抢险救灾行动。4.4震害实时评估与速报4.4.1震害评估 震害评估分为震时评估和震后评估两个阶段。震时评估是指震情发生后15分钟至4小时内,进行不间断的速报;震后评估是指震情4小时后进行的报告。 市地震局与市民政局联合进行震害评估,区县地震办公室和区县民政局协助。4.4.2震害评估速报程序与要求 震害评估负责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中国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震害评估规定和要素,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4.5震情灾情信息发布4.5.1震情新闻发布规定 4.5.1.1市地震局负责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完成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灾情新闻稿。 4.5.1.2灾情与救灾新闻稿以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 4.5.1.3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4.5.2灾情及地震预报 4.5.2.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将掌握的灾情、震情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民政部和中国地震局,同时与邻近省市及时沟通和传送相关信息。 4.5.2.2根据中国地震局《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严格管理破坏性地震预测工作。 4.6通信 4.6.1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技术系统,保持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实时保持与各区县现场指挥部和市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的通信联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情况。 4.6.2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专业队伍携带各种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实时联络。4.7指挥与协调4.7.1Ⅰ级、Ⅱ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灾情程度和规模,有权处置事项:调动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其它专业及志愿者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请求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兄弟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支援;各类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调配和征用;指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抢险救灾的行动;协助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2)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并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 4.7.2Ⅲ、IV级响应 (1)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区县地震办负责了解震情、灾情和民情,并按规定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地震局。 (2)市地震局按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工作。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4.9.1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本辖区群众疏散撤离和避险,街道(乡镇)、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震前应制订疏散撤离避难预案,保证避难场所的作用。 4.9.2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物品的发放。 4.9.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群众聚集点现场的秩序。 4.10次生灾害防御 4.10.1市消防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10.2相关职能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3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重点为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放射源的存放保护。 4.10.4市房地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4.10.5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11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在现场增加布设地震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区县政府根据预案组织本辖区抢险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12.2根据震情适时开展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4.13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4.13.1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4.13.2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补偿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适当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提供的紧急援助。 5.2.2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5.3.1上海保监局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5.3.2建立地震社会应急志愿者与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工作人员的保险机制。 5.4调查和总结 按照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要求,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迅速提交震害、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综合评估报告,市政府及时向国务院呈报震灾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市地震局请求中国地震局地震损失评定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相关地震灾害评估专家,协助做好全市的震害最终评估与统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相关电信企业对抗震救灾指挥部门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对受损通信线路、设施进行抢修和临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1.2市有关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地震台网与中国地震台网、邻省震情信息的快速联网工程,确保与邻省震情信息的畅通。 6.1.3由市信息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无线集群通信网实施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抗震救灾需要,组织协调灾害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 6.2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合理配置城市地震救援需要的大型机械和特种技术装备,加快建设以地震救援为主并具备其它灾害抢险功能的市地震紧急救援队。 6.3队伍保障 6.3.1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和重建以及地震科普队伍的建设与投入,建设一支与本市地震应急、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以及防震减灾综合管理相适应的队伍。 6.3.2公安、消防、武警、医救和生命线工程等部门是本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主要救援力量,承担本市的抢险救灾任务。必要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向中国地震局请求国家地震紧急救援队或与驻沪部队协调参与抢险救援工作。6.4交通运输保障 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证抗震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条件成熟时可启用抢险救灾专用直升机进行空中救援和指挥。6.5电力保障 市电力公司负责确保地震应急处置重要部门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转。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医疗救护是抗震救灾中一支主要力量。地震时,市卫生局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抢险救援,市医疗急救中心组织开展伤员院前急救和转送。 6.6.2医疗机构应及时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做好伤员的收治工作,保证地震时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 6.6.3市卫生局协调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参与做好伤员的现场救治工作。 6.6.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环保局积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控制传染源,必要时组织做好现场卫生消毒工作。 6.6.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械与药品,以备震时抢救伤员所需。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食品卫生等监管工作。6.7社会治安保障 6.7.1市公安局负责震时的社会治安维护和组织实施,防止和打击受灾区域各种犯罪行为。 6.7.2地震发生后,公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对重要目标的警戒;防范以及治保工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维持地面道路交通秩序,视震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保持应急救灾物资运输道路交通的畅通。 6.7.3开展群防联防,积极发挥社会保安组织在治安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中的作用。6.8物资保障 6.8.1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用于地震监测、工程抗震防御、地震应急、科普宣传、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 6.8.2在本市统一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中,确保抗震救灾所需的救灾器材和生活必需用品的应急供应。 6.8.3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依法配置、统筹、征用救灾所需的各类装备、器材、物资等资源,以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正常进行。6.9技术储备系统保障 6.9.1市地震局负责组建地震应急专家组,其中包括市、区县两级指挥部技术系统建设与维护队伍、市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和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应急技术专家组。 6.9.2市、区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保证应急工作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9.3地震应急指挥决策要实现智能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确保决策科学高效。 6.9.4不断完善现有的陆域地震监测预报网络,逐步建设面向海域的地震观测网络,提高本市地震快速定位和预警能力。 6.10供水保障 6.10.1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负责保障全市生活饮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承担全市供水管网的抢修与维护。 6.10.2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防汛堤墙和海塘的加固与维修。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地震局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工作;鼓励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监督管理 7.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市、区县防震减灾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市民避震、自救和互救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加强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市地震局会同市教委编写系列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科普读物,将防震防灾科学知识与相关学科结合起来,使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知晓、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管理与救援和地震应急志愿者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各区县地震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地震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7.3演练 市、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演练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及避险手段和方法,提高各部门综合协同能力,根据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对地震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7.4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5监督检查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6预案管理 7.6.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区县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区县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7.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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