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 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 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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