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组、建筑机械组、冶金组、船舶机电组、职业健康组、综合组共6个专业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本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本市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市安全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达不到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十一条 产生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发放《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公布名单,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市决策咨询专家、市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专家待遇采取专家工作津贴和工作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在完成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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