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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审判志
释义

上海开埠以来第一部记述上海审判工作的专业志《上海审判志》出版了,这是上海法院的一件大事,也是总结历史、开辟未来的一面镜子。

《上海审判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详近略远,实事求是地记述上海审判工作的历史和现状,为审判实践、法学研究及文学创作提供了大量信息和素材,体现了资治、存史、教化的功能。

《上海审判志》记事年限,上溯事物发端,下限至1995年底,总述和大事记延至2000年。《上海审判志》记述清道光二十年间(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清同治八年(1869年)上海设立会审公廨以后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旧上海强行设立领事裁判权,封建地主阶级、官僚买办阶级反动统治,对中国共产党人、爱国志士、人民群众残酷审判、血腥镇压。《上海审判志》着重记述新中国成立后,上海法院对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及行政案件的审判,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为把上海建设成为“一个龙头、三个中心”和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充分发挥上海法院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贡献。

《上海审判志》记述方式有述、记、志、传、图(含照片)、表、录等,横排竖写,纵横结合,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门类齐全,体例结构合理,信息量大,志书中有大量案例,颇具可读性。上海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上海法院审判机构设置之完善,受理案件种类之多样,保护和调整法律关系范围之广泛,都是新中国建立前任何时代无法比拟的,是迄今为止上海审判史上最为光辉的一页。

盛世修志。《上海审判志》从1991年5月开始筹备,历经10年时间,全体编撰人员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广征博采,搜集资料2000万字,编纂资料长编273万字,写成初稿80万字,严格筛选核实,不断琢磨、修改、研讨,精益求精、孜孜不倦、辛勤笔耕、据实编修,前后五易其稿,以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但限于编辑水平,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诚望各界人士予以指正。

《上海审判志》在编修过程中,得到上海法院许多老同志、老领导的关心,并为志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线索和建议,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更是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凡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较全面、系统地记述上海审判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二、记事年限,上溯事物发端,下限至1995年底,总述和大事记延伸至2000年。

三、本志按照详近略远原则,着重记述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以后的审判状况。

四、本志系上海审判专业志。注重对反映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的内容作详尽记述。

五、本志体例采用述、记、志、传、图(合照片)、表、录等形式,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卷首列图片、序言、目录。总述和大事记,其余按编、章、节、目4个层次,层层相辖,依次记述。图片采用集中与分散结合,表格随文设置。书后有附录、编后记及本志编纂审定验收人员名录。

六、人物编分人物传略和人物表两部分。人物传略,按照“生不立传”的规定,依传生卒年先后排列,主要遴选在各个时期的审判活动中有重要影响的著名法官。入表人物包括解放以后各级法院历任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英模人物。

七、本志行文为现代语体文,文字、标点、名称表述、时间表述、数字书写、计量名称等均按1994年3月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上海市专志、区志行文细则(试行)》执行。本志使用的各种专用名词在每编首次出现时用全称(括注简称),以后则用简称。

八、本志对清朝的历史纪年,采用先书朝代年号,后加注公元纪年的办法,每自然段首次出现时加注,涉及月、日换算,均加注;民国纪年,每自然段首次出现时,加注公元纪年。民国之前纪年,年数用汉字书写,民国纪年的年数,用阿拉伯字书写。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各个时期的机构、官职,均沿用当时的称谓。

九、本志有关章节尾加“附”,以补记正文不足,或不便入正文记述者。

十、入志资料源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图书馆、上海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等馆藏材料以及正史旧志、租界年报、专著、期刊等。本志另编资料长编作为内部资料,以备参阅查考。

总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在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乃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的政治与经济统治的重要活动的一部分。作为统治阶级专政工具的审判机关,在上海有100余年历史。从晚清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到帝国主义殖民统治的租界会审公廨,从汪伪控制下的审判机关到国民政府统治下的法院,都是旧中国整个国家机器中维护反动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在废除伪法统、摧毁旧的审判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40多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运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打击敌人,保护人民;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

(一)

根据统治阶级意旨,上海近代以来都设立了组织比较健全的各级审判机关。清代上海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管司法,直接审理案件。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上海光复。十九日,沪军都督府设立司法署,审理民、刑诉讼事件。十一月初九,公布《上海县地方审判检察厅民刑诉讼章程》,规定地方审判厅事务管辖、审判制度和程序,规范民、刑诉讼活动。

民国元年(1912年)l月9日,上海司法署改组上海地方审判厅,设立民、刑两庭。民国3~12年,上海地方审判厅依据前清律和北京政府公布的法律、条例以及大理院判例、解释等法规,审结杀人、盗窃、强奸等刑事案8048件和人事、建筑物、船舶、土地、金钱、证券等民事案18092件,维护封建政治、经济、婚姻家庭制度。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进行司法改革,撤销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成立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此后,江苏上海地方法院依据南京政府发布的《刑法民刑事诉讼法》《国民政府通缉共产党首要令》《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禁烟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判处一批刑、民案件,矛头主要指向共产党人、进步人士,镇压革命人民。

民国26年(1937年)8月13日,日本侵略者进攻上海。11月上海沦陷。12月,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接管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成立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民国32年8月1日,汪伪政府收回租界,合并上海审判机构,改组汪伪上海地方法院、汪伪上海高等法院。在汪伪政府统治期问,汪伪上海审判机关奉行“亲日反共”政策,残害共产党人、革命志士,镇压抗日救国运动,维护汪伪政权。

民国34年(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接管汪伪上海地方法院、汪伪上海高等法院,改组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等法院。民国35~36年,上海高等法院依据《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惩治汉奸条例》审结一审汉奸案1262件,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民国36~38年(1947~1949年),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等法院依据《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上海市紧急治安条例》,审判一批声援反压迫、反剥削斗争的市民、工人和学生,镇压“工潮”、“学潮”,残害王孝和等无数革命烈士,维持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

(二)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鸦片战争后,英、美、法等国相继在上海设立租界。为了维护殖民统治,租界成立市政机关——工部局、公董局,制订不受中国政府管辖的法律制度,并先后设立领事法庭、领事法院。

清同治三年三月(1864年5月),上海道衙在英领署内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派员会同英、美副领事审理租界内华洋刑民诉讼和违警案件。同治八年三月,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组理事衙门为英、美租界会审公廨,实行会审、一审终审制度。同年,法租界亦成立会审公廨。案件同样由外国领事会审,维护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四月初七,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以“聚众闹事,扰乱民心”等罪名,分别判处民主革命家章太炎监禁3年、邹容监禁2年(死于狱中),竭力破坏民主革命运动。

清宣统三年(1911年)至民国11年(1922年),军阀勾结租界内英、法等外国侵略者,利用会审公廨,审判一批声援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工人、学生和商人的案件。

民国14年(1925年)“五卅’运动后,上海人民强烈呼吁收回租界内的会审公廨。民国15年8月31日,国民政府与英、美、法、日、意等国签订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民国16年1月1日,撤销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成立临时法院兼上诉院,审理原外国领事裁判案件、公共租界内刑民案件、违警案件以及上诉案件。民国19年4月1日,国民政府与英、美、法、荷兰、挪威、巴西等6国签订《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撤销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成立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后改为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原上海公共租界内的民、刑事一、二审案件。

民国20年8月1日,根据中、法两国签订的《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撤销法租界会审公廨,成立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管辖原法租界内的民、刑事一、二审案件。民国21年3月,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危害民国”罪判处中共党团书记曹荻秋有期徒刑5年。

(三)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成立。军管会政务接管委员会下设法院接收处,接管旧上海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附属机构、司法工勤人员、行政文书与诉讼案卷。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设置审判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秘书室、研究室、法医研究所等组织机构,受理民刑事案件。即日,公布《上海市人民法院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1950年3月,组建刑、民两庭。1952年9月23日和11月5日,全市成立20个市区、10个郊区人民法院。

解放初期,遗留的土匪、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各类刑事犯罪分子为非作歹,破坏生产,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严重威胁新生的人民政权。上海市人民法院在整顿司法队伍、制订审判规章制度的同时,遵照军管会、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肃清残余敌人,建立革命秩序,保护人民自由,恢复生产”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华东惩治反革命条例》《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等民主改革运动,严厉惩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对罪大恶极、杀害爱国人土400余人的军统特务封企曾、主审杀害李大钊烈土的反革命分子王振南、主审杀害王孝和烈土的反革命分子张文瑞、强奸百余女工的恶霸陈小毛以及匪特首恶分子均判处死刑。对组织反革命集团、散发反革命传单、张贴反革命标语、散布反革命谣言,妄图颠覆人民政权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管制。同时,严惩一批杀人、抢劫、强奸、贩毒、贪污、盗窃等严重刑事罪犯。对贩卖假药,坑害抗美援朝志愿军,盗窃国家资财26万元的不法奸商王康年处以死刑。为清除社会残渣余孽,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此外,宣传贯彻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惩罚虐待迫害妇女的犯罪行为,解除封建包办的不合理婚姻关系,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撤销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成立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以镇压反革命,严惩破坏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严重刑事罪犯为中心,严厉打击反动势力,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派的社会基础,保障社会主义革命的顺利进行。民事审判,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儿坚决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依据民事政策、法律判处各类纠纷,改善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二审终审等审判制度和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各类案件。1949年8月~1956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158139件(反革命案7119件,普通刑事案151020件)、民事案368394件。

1959年9~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1100名。1961年后,根据中央决定,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投毒、抢劫、暴乱、大量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的罪犯,严惩一批重大反革命和刑事罪犯。1957~196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123805件(反革命案41060件,普通刑事案82745件)民事案142227件。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上海审判机关在内部反右派、反右倾等政治运动中曾有扩大化的错误,委曲一些干部。在审判工作中,批判、否定一些行之有效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以致产生一些差错。在3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一度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某些人和事或者思想认识问题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以后逐步作了纠正。

1966年5月,开始“文化大革命”。在十年动乱中,上海审判机关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一月风暴”,全市法院被“造反派”夺权,党组织瘫痪,审判工作削弱。1968年1月,全市法院军事管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从政治上、组织上否定上海审判工作,批斗领导干部,迫害司法干警,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军管会审理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和“一打三反”(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等运动公布的文件,定罪判刑,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民事审判工作被削弱甚至取消,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覆灭后,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骨干操纵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抽调一批干部进驻全市法院,成立领导小组,代替公检法军管会。1966~1976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37759件(反革命案9978件,普通刑事案27781件)、民事案42292件。

(四)

1976年10月,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调整领导班子,复查平反干警的冤假错案,揭发批判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在上海骨干的罪行。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法院遵循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有错必纠的方针,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至i981年8月,复查刑事案28200件。其中复查反革命案5620件,宣告无罪4025件;复查普通刑事案22580件,宣告无罪800件。同时,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前确属冤错的历史老案,落实政策,做好善后工作。

1982年8月,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骨干徐景贤、王秀珍、陈阿大、马振龙、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朱永嘉等8人反革命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14年,剥夺政治权利4~3年。1983年8月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共上海市委统一部署下,贯彻落实全国政法会议精神,积极投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至1988年,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18761件,判处劫船犯陈亚东、白四海;盗窃枪支、弹药、抢劫犯于双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强迫引诱妇女卖淫、贩毒、贩运淫秽录像带、聚众赌博等罪犯,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从严惩处一批贪污、受贿、盗窃、诈骗、走私、投机倒把等严重经济犯罪。1977~199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139381件,其中反革命案696件,普通刑事案138685件。

80年代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改革审判方式,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上海地方民事法规,审判各类民事案件。1977~1995年,审结一审民事案426222件,妥善处理一批新类型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矛盾激化案件,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设置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审判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重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成立上海海事法院,审判交通运输、海事海商纠纷案件。1983~1995年,审结一审各类经济纠纷案158992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463544.54万元。审判一批类型新、标的大、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规范国内外经济贸易,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经济审判职能作用。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民事权益范围的扩大,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展知识产权审判。1983~1995年,全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审结一审著作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1403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发展,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1987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审理公安、土地、城建、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卫生、渔政以及客运管理、劳动监察、烟草专卖管理等行政案件。至1995年,审结一审行政案2870件。

1995~2000年,全市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66822件,民事案390924件,经济纠纷案194468件,行政案4032件,执行案333028件。

1995~2000年,全市各级法院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端正审判工作指导思想,审判工作为促进生产力发展、为弘扬先进文化、为保护人民根本利益服务。全市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

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开展“打假”和“打黑除恶”等专项审判,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打击走私、金融诈骗、伪造货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依法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案件、金融纠纷案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案件,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海事海商等案件,有效地行使中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妥善处理群体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继续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

以司法公正为准则,继续深化法院改革。按照市委和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充实加强审判机构,调整和精减其他机构。深化审判流程管理,使案件审理自始至终处于有序有控状态。方便群众诉讼,使立案、排期、交纳诉讼费用、法律文书送达等都能配套完成。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管理和考核工作。全面推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制。继续强化繁简分流,使大量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及时审理。巩固再审案件复查听证制度,确保再审案件审判质量。探索执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行合议执行制、执行案件排期管理制和案外人员异议听证审查制。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

以基层建设为基础,不断增强整体合力。加强思想建设,大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完善组织建设,对领导班子加大教育、管理、考核和交流的力度。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切实端正审判作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狠抓审判业务建设,加强审判监督,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克服超审限现象。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体现现代司法水平、符合公正司法要求的,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声誉的基层审判机构。

以教育培训为重点,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结合审判人员的思想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审判人员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认真贯彻《法官培训条例》,努力提高初任法官资格培训、法官续职资格培训、院庭长培训、规范化岗位培训的质量。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培训研讨,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办事公的司法队伍。

在新的世纪里,全市各级法院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上海市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开拓前进,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施“十五”计划,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编后记

1987年5月,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后,在全市修志规划中下达编修《上海审判志》任务。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布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于1991年5月8日成立院志办公室,为处级临时机构,抽调7名干部,正式开展编撰《上海审判志》。院志办公室成立之初,一是组织学习。先后组织修志人员学习市领导有关修志工作的讲话和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若干规定、地方志信息等有关文件,提高对修志重要性的认识和明确修志必须遵循的规定。二是走访取经。先后派出人员去北京、江苏、湖北、安徽等省市;学习他们编写省、市审判志的经验。因为外省、市法院起步早、行动快,有的已经集结出版,有的修志已经接近尾声,他们的修志经验值得学习。另外,还走访市公安局、市劳改局史志办及杨浦区、松江县法院学习取经。三是参加培训。听取市地方志办公室有关领导、专家讲授修志的专业知识、基础理论,提高专职修志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抢救“活”资料。走访法院老领导、老于部,请他们回忆上海解放前法院审判情况及解放初期人民法院建设、审判情况和对修志工作的建议。并向前几年离任的高、中级法院历任正、副院长征集图片、照相、日记及保存完好的文字材料等。五是设计篇目、搜集资料。根据市志办的要求和上海地区审判实际,设计《上海审判志》篇目。当时的篇目除序言、凡例、总述、大事记外,分设建置沿革、会审公廨、刑事案件审判、民事案件审判、经济和行政案件审判、党政工作等6篇20章。嗣后,修志人员根据各自分工,广泛搜集资料,除利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包括徐汇藏书楼)、上海社科院图书馆和本院保存的大量档案、资料外,还先后去北京、江苏、湖北、安徽等省市。仅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就先后去了多次。

1992年11月,市委政法委召开全市政法系统修志工作座谈会,要求政法部门领导重视修志工作,制定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专志编纂。在修志高潮时期,院志办公室专职修志人员共有12人,收集各种资料2000多万字。1994年底,基本完成资料长编编纂工作,打印成文的资料长编达273万字。在完成编纂资料长编基础上,开始试写志稿,全面展开。至199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上海审判志》(初稿)。

1998年下半年起,先后分编、分章举行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本院庭处长和老领导参加的评稿会。从1999年初起,在高院党组的直接关心下,在市地方志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逐编逐章进行修改。经数度删改,至2000年11月23日印刷成送审稿。送审稿除送全市各级法院现职、离任领导外,还送专家、学者评审。

2001年3月5日,市地方志办公室召开《上海审判志》评审会。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定委员会、地方志办公室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评审认为,《上海审判志》(送审稿)较为全面、系统地记述了上海审判工作的历史和现状。指导思想正确,框架结构基本合理,资料较为充实,文字简洁通顺,较好地反映了上海审判工作的特点,基本上符合新编地方志的质量要求,原则上可以定稿。评审会后,编纂人员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吸收与会者的合理建议,适当调整某些篇目,补充某些资料,订正、核实某些史实,进一步规范行文,对志稿又作一次梳理和修改。送审稿于2002年8月通过市地方志办公室的审查验收,终于付梓。

11年来,《上海审判志》由顾念祖、胡瑞邦、滕一龙院长主持编纂,姚赓麟、乔宪志、杨行良副院长直接参与领导。在编纂过程中,全体人员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市政法各部门,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协助。高、中院部分离退休的老院长、老同志,多次参加志稿评审会,有的会后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志稿提出中肯的意见和补充有用的资料。

《上海审判志》前后跨越时间长,工作量比较大,由于历史久远,资料散失,加之编者水平有限,志书中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及领导、专家、学者和政法界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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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