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存在的原则要求外商在中国境内从事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与登记,在核准的范围内活动。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追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和经营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