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成都市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经成都市民政局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市性女企业家组织,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成都市企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主办单位是成都市妇女联合会。目前拥有市、区、县女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7个、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400余人,下设5个专委会。协会集中了成都市成功的女企业家、杰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在川的国内著名企业领导。 成都市女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二十年来,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家的需要,协会始终围绕搭建女企业家与政府、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及女企业家之间的桥梁、建成培养女企业家的学校、女企业家温馨大家庭三大任务开展活动。 为发挥西部大开发优势,协会组织开展了协会间的交流、互访活动。先后组团出省、出国访问,多次接待来自全国的女企业家和兄弟省市女企业家的经贸洽谈,开拓了眼界,捕捉了商机。 协会先后向政府举荐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人才近30人,推荐表彰全国、省、市优秀女企业家、企业之星、杰出创业女性、劳动模范、光辉之星等近80人次,还有近90人次获得全国、省、市各类荣誉称号。 二十年来,协会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好评,先后获得“全国企业系统先进集体”、“成都市‘三八’红旗集体”、“成都市扶贫先进集体”、“四川省‘三八’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十一世纪为女企业家的成长壮大提供了机遇,也为协会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协会将在过去二十年成绩的基础上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对外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的经济交流合作,对内进一步加强与广大女企业家的联系与沟通,不断创新协会工作,为迎接全球化新经济的挑战而努力。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女企业家协会是由成都市妇女联合会作为业务主管,经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成都市行政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组成的从事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经营者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妇女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成都市八宝街口140号金色夏威夷B座5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努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情况要求和问题; (二) 把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三) 开展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地区间的横向联系; (四) 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 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 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达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会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一般每年召开四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会长会。在会长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会长会负责(常务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长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长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会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或常务会会长)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或常务会长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共分四个级别:(一)会长、常务副会长3000元/年;副会长2000元/年;(二)专、区、县分会会长1000元/年;(三)常务理事1200元/年 ;(四)一般会员8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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