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职能介绍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本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处理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问题;负责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研究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办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有关事宜,组织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团体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搞好日常管理和开展自养事业;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审查和更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民族经济、扶贫开发、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民族地区经济协作、对口支援等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人士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办好自养事业;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九、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人事劳资工作和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待遇。 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帮助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各区(市)县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宗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相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监督市级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场所的财务、消防及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做好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配合做好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承办民族宗教涉外事务;负责其他宗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负责局机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经济处。参与拟订全市经济社会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的申报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参与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和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自养工作。 (四)民族一处。负责全市民族社会事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民族界人士,负责处理民族关系事务,探索建立城市民族管理关系,负责外来少数民族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指导区(市)县依法开展对民族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 (五)民族二处。负责全市伊斯兰教、满蒙学委会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联系伊斯兰教、满蒙学委会代表人士,指导市伊斯兰教协会、满蒙学委会的自身建设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外来穆斯林群众的服务管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清真餐饮行业;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交流。 (六)宗教一处。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团体和佛教、道教界人士,协助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务;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依法管理佛教、道教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依法治理佛教、道教乱建滥塑工作;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慈善事业;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 (七)宗教二处。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宗教团体和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协助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务;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处理非法、违法宗教活动;指导天主教成都教区工作;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工作。 (九)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直属事业单位成都市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1、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清真食品企业认证、登记、产品监制、审核换证,全国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6个民族宗教团体、全市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自养工作,拓展自养区域,增强自养能力。 3、负责妥善处理和协调民族宗教房地产在征用、拆迁、维修、改造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现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系统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宗教房产管理工作。 5、负责协助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和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6、承办市民宗局委托的其它事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市民宗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其他事项市民宗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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