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
释义 |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交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运输生产、交通工业、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一、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能(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二、市交委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一) 办公室 (二) 政策法规处 (三)综合规划处 (四)财务处 (五)交通建设管理处 (六)交通设施管理处 (七)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八)物流管理处 (九)科技信息处 (十)安全监督处 (十一)宣传处(精神文明办公室) (十二)人事处 (十三)交通战备办公室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十六)监察室(审计处)) 三、交委直属事业处(室)及工作职责((一) 行政执法总队 (二)公路管理处 (三)交通运输管理处 (四)出租汽车管理处 (五)航务管理处 (六) 信息中心 (七) 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八)交通运输指挥部 (九) 成都市交通发展研究院) 一、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能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交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负责编制全市交通行业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综合运输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交通近期建设维护、年度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开支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大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查工作;制定全市交通行业投融资政策;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综合统计、预测及信息引导工作。 第三条对全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调控和监管,综合平衡交通需求;负责全市公共交通旅客运输、物流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统筹物流业中运输、装卸、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环节的衔接;负责运输场站、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驾驶学校等行业的管理;负责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和全市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和抢险物资、救灾物资、重点物资、交通战备物资运输。 第四条负责拟定全市交通建设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培育、管理交通建设市场;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交通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收费路桥监管;负责公路路政管理、交通设施养护管理;负责交通道路技术规划,安全设施的规划、管理及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负责全市水上港航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港航监督管理及规费稽征;负责全市水上交通的海事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与登记、船舶代理、救助打捞和港口、航道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市场规划和运力投放的审批办证;负责技术船员培训和发证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全市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科技开发、推动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负责交通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培训工作;指导实施交通行业计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综合交通信息资源与公众需求信息的整合处理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负责对全市经营性道路运输源头安全、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指导与监督,督促法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牵头负责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的依法行政,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行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编制交通行业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交通规费、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下拨、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的监管;指导检查全市交通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协助管理外汇、信贷以及税收、利用外资的有关财务工作。 第十条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技术教育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及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交委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一) 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综合协调委各部门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和政务督办,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重要文稿起草,统筹管理机关后勤、财务、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及行业单位外事外经工作;负责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承办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 (二) 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本市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行业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交通行政执法指导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行政执法,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起草调研报告,拟订全行业的管理政策和规范;负责全市交通执法装、徽、车、灯、证管理;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组织重大行政行为听证工作;参与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行业中长期总体发展战略、总体发展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市域公共交通、区域综合运输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交通近期建设维护、年度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开支等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大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价方案、地方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行业投融资政策;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综合统计、预测及信息引导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全市交通规费、财政及城建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下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健全委内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各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系统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及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行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政策在全市交通系统的贯彻实施;协助外汇信贷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交通行业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五)交通建设管理处负责拟定全市交通建设管理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培育、管理交通建设市场;负责全市公路和水路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大中型和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并监督项目实施,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六)交通设施管理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工程设施的规划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机电设施等交通工程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工程设施的检查、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年度交通工程设施养护计划,负责交通工程设施大、中修工程项目方案的审批;负责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七)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推进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本市区域内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和城市间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以及相关旅客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协调重大客运场站项目的建设,组织招商引资工作,协助物价部门实施运输价格管理;负责国有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的管理。 (八)物流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流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推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市现代物流园区发展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调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物流行业招商引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现代物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九)科技信息处负责制订全市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合作和科技交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交通行业计量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安全监督处起草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监督全市经营性道路运输源头、城市轨道运输、公路建设及养护、水上交通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法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行业的防汛、防雷、防震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交通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一)宣传处(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交通行业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以及记者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公众信息资源、公共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等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及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交通行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委机关的理论学习以及政务信息工作;参与行业公众听证、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委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负责委直属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委管干部的奖惩、考核、任免、监督管理和委机关公务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委属单位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委管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技术教育工作。 (十三)交通战备办公室起草全市交通战备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规划全市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议;拟制全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负责全市的国防运力动员和征用、国防交通工程管理、军事运输及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和委内双拥等工作。负责全市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参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道路、水运、航空、铁路、邮政、通信等部门的国防交通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领导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全面落实离退休工作的各项政策、任务,制定局系统离退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目标,掌握系统和局机关离退休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使用好离退休工作经费和福利费的发放;负责离退休人员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在重大节日期间对离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工作以及丧葬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证件及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审批报批事宜。 (十六)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局机关及系统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事业处、站内审计工作和区(市)县交通局规费收支审计工作。负责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审计、离任审计、效益审计、规费审计;负责局投资或以局投资为主体的工程收支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搞好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组织、处理复审争议,确保复审项目;主持全过程的审计工作,审计终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三、交委直属事业处(室)及工作职责(一) 行政执法总队(1) 负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2) 负责市管国道省道路政和交通规费稽查的监督、检查 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五城区(含高新区)交通运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本市城区交通安全设施、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及双流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共交通汽车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运政、路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全市范围的交通专项整治,承办重大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负责处理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4) 研究制定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监督、行风建设和宣传工作。 (二)公路管理处(路政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草拟全市公路行业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2)参与全市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负责指导公路行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和全市公路养护资金。 (3)负责县乡公路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路路政工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5)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路养护工作;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协调公路战备保障工作,协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毁损的抢修工作。 (6)负责全市收费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全市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的财务报表的编报工作。 (7)负责全市公路行业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公路行业科技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公路行业职工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 (8)指导全市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9)完成市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管理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处) (1)贯彻国家和部、省、市交通运输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拟定全市交通行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参与制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管理文件。 (3)负责全市道路、货运输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驾驶培训业、汽车租赁业和客、货站场经营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市场监管。 (4)负责全市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对交通运输业户的资质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 (6)负责组织实施新增客运线路、公交线路的招投标工作。 (7)负责抢险、救灾物资、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任务的组织、协调。 (8)负责交通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9)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市运管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11)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2)对全市运政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出租汽车管理处(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政策性研究工作,提出行业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编制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行业调研报告,拟订全行业的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处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组织重大行政行为听证工作;参与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负责行业车辆经营权注册、经营权变更及经营权质押登记工作;协助法院依法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查封冻结、车辆注册、车辆专用设施登记注册、补办及车辆注销;负责办理经营权许可相关业务;起草关于行业车辆及设施管理的文件;起草关于行业公司经营、管理业务的文件;负责办理公司变更手续;负责代征收税费;组织行业营运车辆数核查及营运车辆因故保停登记工作;负责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指导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负责办理区(市)县出租汽车准运证件和顶灯等专用设施的补办手续;负责办理车辆注册、注销;负责办理企业经营许可证;负责拟定出租汽车租价方案和调整工作;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对行业企业、车辆、人员经营资格和办证手续审查;负责城区出租汽车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办理;负责区(市)县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办理;负责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年度审验换证工作;负责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IC卡的办理;协助做好一卡通、电子密标、GPS等现代智能化管理推广工作。 (4)负责接待、调查、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理工作;负责市长公开电话24小时值班;负责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督、咨询、信息收集工作;协助乘客寻找遗失在出租汽车上的物品;负责双流国际机场出租汽车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市场调查和综合统计工作。 (5)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和在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建设有关的业务培训;负责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登记的相关工作。 (6)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负责督促、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管理、科技管理推广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督促其工作落实;负责组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领导部门调查处理出租汽车企业的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和要求;配合上级安全部门加强对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的统计工作,通报安全工作及事故情况;协助做好车辆燃气装置的安全指导工作;草拟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 (7)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拟定出租汽车站点、站场的规划;按照场站的规划作好站点方案的设计及建设实施;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出租汽车场站的日常经营、管理。 (8)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税费、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指导检查全市出租汽车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9)负责本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机构编制、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本处党的建设;指导出租汽车行业人才预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提高职业技能;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0)协助交委行政执法总队做好出租汽车市场监督执法工作。 (11)承办省、市、市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航务管理处(地方海事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对主要范围内的水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发布分析报告。 (2)检查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对国家下达的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运输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3)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开、停业(包括航线)审批,并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奖惩。 (4)及时汇集和发布水运、经济信息、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各种船舶提供咨询,培养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 (5)维护水路运输秩序,协调各水运企业之间、运输船舶和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连接,处置纠纷;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6)负责营运船舶的选型、购置、使用、保养、修理、改造、封停、报废、更新等技术管理工作;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价格、收费标准和票据;负责征收航道养护费、港口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购置附加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等。 (7)负责本地区港口(码头)、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 (六) 信息中心组织、协调并实施全市交通信息化与智能化工作,对交通系统内的信息技术应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区(市)县交通局、局直属单位信息建设和计算机应用的技术指导;负责全市交通行业信息系统的培训、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七) 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质量监督站 质监站是代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行使政府对成都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业务上受省交通厅质监站指导,具体职能是:在市交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市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管理、检查、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工作,组织参加省交通厅质监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查、批准各区(市)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络成员,审核、申报相应资格施工、监理、及检测人员的资质,审核申报相应资格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资质;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对玩忽职守者,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组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签发《质量鉴定证书》,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参加市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及省、部级"三优"工程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造价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研究,为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计价提供依据,并组织实施。 2、结合成都地区施工的实际情况,为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信息,为编制与修定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提供依据。 3、负责成都地区县级公路、小码头等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及项目变更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成都地区交通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的检查及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4、根据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成都地区的人工费单价、调查成都地区的各种材料价格,建立成都地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及时上报。 5、每年向省交通建设造价站申报成都地区所需的工程造价人员名单,并按培训要求及时通知和上报培训人员名单。 6、调解和仲裁成都地区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合同纠纷。 (八)交通运输指挥部(1)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市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做好综合运输的协调工作,着重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物资、超限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督促完成客货运输计划; (3)抓好交通枢纽地区的客货集散、中转衔接、疏站等组织工作; (4)抓好联运、集装化、集装箱运输工作; (5)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组织管理和路厂(库)协作工作,大力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搞好挖潜、提效、扩能、增运工作; (6)积极为铁路、公路、邮政、电信、航空等部门排忧解难,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7)做好综合运输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分析运输形势和收集交通、邮电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九) 成都市交通发展研究院研究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及相关技术政策,承担编制交通总体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交通规划任务。针对全市交通发展重大问题,承担相应技术对策和实施方案的验机任务。承担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后评价工作;承担大型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行业行政管理和决策需要,协助处理行政事务中的专项技术问题,承担编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交通工程设计。承担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关键技术研究及项目方案论证工作;承担城市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相关技术对策和措施研究。承担汇集、处理各类交通统计信息工作,编制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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