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 |
释义 |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本团体名称: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 英文:CHENGDU SCULPTURE ART ASSOCIATION 第二条 学会性质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是成都市美术家协会领导的专业艺术委员会,是由成都市雕塑专业工作者和雕塑专业单位、团体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组合而成的高层次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雕塑艺术工作者,繁荣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我市雕塑艺术水平;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主管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美术家协会业务指导,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管理条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会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雕塑创作 组织和指导雕塑家从事国家重大题材的雕塑创作活动,鼓励和引导雕塑家进行雕塑专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创新,支持和参与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 (二) 理论研究 积极开展对传统雕塑、现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发展的研究,关注国内雕塑热点和国际雕塑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和不同形式的理论研究活动。 (三) 业务培训 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雕塑人才。 (四) 专业展览 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性展览,推力作,树名人;积极参与国际有重要影响的展览和交流活动,扩大国际声望与学术影响。 (五) 书刊编辑 办好学会专业刊物,策划、组织、出版有关专业著作。 (六) 国际合作 开展中外雕塑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成都雕塑艺术,弘扬中华文化。 (七) 咨询服务 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的信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雕塑建设、作品展览及相关雕塑活动的指导与咨询。 (八) 法律援助 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涉及侵犯著作权等相关法律的咨询和法律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型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 (三) 申请人独立创作的雕塑作品参加成都市级美术展览三次以上者,或虽不足三次,但其中一次获奖者。 (四) 申请人作品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并有较大影响者。 (五) 申请人作品被国家级美术机构收藏并有较大影响者。 (六) 申请人作品参加重大国际展览和比赛获得好评者。 (七) 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工作,有架上雕塑、城市雕塑及公共艺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在国家级专业性报刊上多次发表影响较大、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者。 (八) 多年从事雕塑教育、雕塑管理、美术编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者。 (九) 从事建筑、园林、景观设计等领域的工作对雕塑事业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者。 (十) 雕塑艺术的创作、设计、教学、管理、制作单位或相关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以上各条除第(一)(二)条为必备条件外,其余各条须具备其中一条。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需遵照如下程序: (一) 认真、属实地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五) 单位会员入会需要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会员资格的使用权利。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所有作品展示、学术研究、国内外艺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四) 接受本会艺术指导、业务培训的权利。 (五) 在本会艺术刊物上发表作品、论文的权利。 (六) 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业务咨询的权利。 (七) 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法律咨询和请求援助的权利。 (八)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业内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配合本会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需遵守以下程序: (一)会员因各种情况需要退会,应提出申请,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将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会员如果不能履行会员义务与责任,或未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即交回会员证,不交者,其会员证视为作废,不再享受会员的任何权利。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函件或内部信息的方式,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通报批评达到三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交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理事会保留追究责任人一切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权力机构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权力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权力期限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二)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美术家协会审查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成员不能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定期开会研究学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增加工作透明度,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职权 (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1、3、5、6、7、8、9、10项的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 (一)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期限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领导 成都市雕塑艺术学会领导班子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四) 秘书长须为兼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任职期限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一)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 (一) 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法人代表授权后会长为本会合法代表人。 (二) 本会会长可以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本会重大事宜作决定,但事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有如下途径: (一) 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的会费。 (二) 社会各界及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个人及团体的赞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回报收入。 (四) 所有经费在银行内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会费使用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会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 (一)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年终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途径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制订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三)保证财务收支、使用等数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接受会员及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审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 (一)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资待遇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 (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美术家协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一)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美术家协会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章程备注 (一)本章程经2011年1月16日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三)本章程自成都市美术家协会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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